案件快遞|受賄263萬!又非法獲利66萬!來賓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閆俊傑獲刑九年

2019-07-23     興賓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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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來賓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閆俊傑涉嫌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一案作出宣判,判處被告人閆俊傑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閆俊傑利用其擔任來賓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來賓市工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來賓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廖某、李某、洪某、蘇某、鄭某、徐某、胡某、孫某、高某、楊某、羅某等11人送給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63萬元。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閆俊傑在擔任來賓市工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來賓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夥同楊某榮、王某等人經營與任職公司同類營業的工程,謀取非法利益189.5萬元,閆俊傑個人分得6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俊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3萬元,數額巨大,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閆俊傑身為國有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189.5萬元(閆俊傑個人分得66萬元),數額巨大,行為又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閆俊傑犯受賄罪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成立。被告人閆俊傑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閆俊傑因受賄犯罪被監察機關調查時,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事實,其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閆俊傑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將自己的公積金領出,並繳交到紀檢監察機關,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核:覃家貌

文字:謝松宸

編輯:梁月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lvV-ImwBmyVoG_1Zcpg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