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失信限「老賴」 力促和解化紛爭 | 執行一線

2019-11-29     銀川法院

近日,銀川中院通過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成功執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申請執行人李一與被執行人鄂托克旗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寧夏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徐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按照生效判決,鄂托克旗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應償還李一借款本金700萬元及相應利息,但該選煤公司未按期履行。李一向銀川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辦案法官根據李一的申請,評估拍賣了被執行人選煤公司名下位於內蒙古鄂托克旗棋盤井鎮的廠房及洗煤設備,兩次拍賣流拍後,銀川中院裁定以物抵債。


由於該選煤公司名下的資產以物抵債後,仍欠200餘萬未履行,銀川中院遂將被執行人全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這些強制措施的適用,使得被執行人該選煤公司經營受限、相關人員出行受阻,陷入內外交困的窘境。


迫於壓力,該選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某主動聯繫辦案法官,商談案件下一步的履行事宜。

之後,辦案法官協調案件雙方當事人協商,並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最終達成了各方都比較滿意的和解協議。


按照和解協議,銀川中院將拍賣房產過戶至申請執行人李一名下並順利交付。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蔣某主動幫申請執行人李一找來有實力的買家將資產變現,使各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實現,執行案件也得以順利執結。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7日下發《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銀川中院擔負著全面優化首府營商環境的重要任務,為深入貫徹落實該項工作,中院研究制定了《關於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實施意見》,就全市法院為改善和優化首府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服務保障,從11 個方面提出了36項具體措施。本案的順利執結,正是銀川中院在執行工作中,切實做到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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