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後門上車摔倒 責任誰來承擔、保險如何適用?

2024-06-17     北青網

王大爺(化名)自後門上公交車時摔倒受傷,遂將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萬餘元。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賠償王大爺16萬元,公交公司賠償王大爺19萬餘元。

原告王大爺訴稱,其在車上乘客均下車後自後門上車,但公交車駕駛人未待其完全進入車內並站穩就發動車輛,導致自己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公交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大爺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王大爺確曾乘坐由其運營的公交車,但其繫於公交車駛離時自後門搶上,進而導致事故發生,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不符,王大爺自後門搶上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比例。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王大爺摔倒的情況、原因和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同公交公司意見。此外,王大爺不屬於三者險範圍,而應屬於車上人員承運險範圍。

案件審理過程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發時的錄像資料,顯示涉案車輛停靠在公交車站,車內乘客從後車門下車,乘客下車完畢後,車輛後門開始關閉(車輛未啟動),王大爺從該車門上車(車門處於繼續關閉過程中,王大爺右手扶上車門把手,右腳踏上車廂,左腳留在地面),隨後車輛啟動,王大爺在車外被帶倒。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雙方對於責任比例和保險適用存在爭議。關於責任比例,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涉的責任認定不等於民事侵權的責任認定,前者側重於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後者側重於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根據公交公司提交的車內監控錄像,亦可證實該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簡易)》所載明的事故發生過程與實際事故發生過程不一致。其次,結合車內監控所顯示的事發過程,王大爺欲登上涉案車輛時,該車門為乘客下車車門,且正處於關閉過程中,在此情況下上車伴隨的風險王大爺應可預見,其有能力和條件採取相應規避措施,但其並未採取,存在過錯。最後,公交車駕駛人負有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但其在車門未完全關閉時即啟動車輛,且未注意到王大爺的上車行為,亦存在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大小及原因力,認定王大爺承擔20%的責任,公交車駕駛人承擔80%的責任。同時,公交車駕駛人屬於履行職務行為,相應責任由公交公司承擔。關於保險適用,「車上人員」和「第三者」的身份可以相互轉化,並非固定不變,兩者相互轉化的依據應為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否處於保險車輛之外。王大爺雖為正在上車的人員,但其在事故發生時已處於保險車輛之外,屬於「第三者」身份。因此,該案應適用第三者責任險。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公交車是人們出行常用的代步工具,其中,以兩門無人售票公交車最為常見。「前門上車、後門下車」是乘坐該類公交車約定俗成的規則,如違反該規則自後門上車而被帶倒受傷,那麼,誰該為事故買單?責任承擔比例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又該如何適用保險條款?

乘客自上車一刻起,就與承運人成立了合同關係,在該法律關係項下,承運人所負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按照約定或者合理時間將乘客運至目的地,即合理運輸義務;二是對乘客的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責任,即承運人需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就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提示、告知,並在危險發生後,積極履行救助義務等。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則承運人存在過錯,應就其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進行審查。如存在因果關係,承運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另一方面,對於乘客來說,其應遵守交通規則和乘車秩序,合理預見相關風險,並採取措施進行預防。

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王大爺無責,但該文書屬於公文書證,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應對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負有本證的證明責任。公交公司提交了事發錄像,應結合其顯示的事發情況來認定責任主體和比例。王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對自己的乘車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其自後門上車的行為違反了基本乘車規則,且當時車門正處於關閉狀態在王大爺的可視範圍內,其應對潛在的危險有所預見,並有能力進行預防,但卻放任危險發生。此外,王大爺也未就自後門上車前事先告知駕駛人並取得同意提交證據證明,故其就損害發生存在過錯。另一方面,駕駛人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對乘客的人身安全負有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於從後門上車的乘客,駕駛人可通過車內監控視頻和車外後視鏡等方式予以觀察,本案駕駛人在關閉後門前疏於觀察,未能及時發現從後門上車的王大爺就將車輛啟動,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於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機動車在保險公司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會投保其他險種,比如商業險第三者責任、車上人員承運險、盜搶險等。本案就涉及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承運險的適用問題。顧名思義,二者適用的關鍵在於界定「第三者」和「車上人員」的範圍。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涉及的「車上人員」和「第三者」均為在特定時空下的臨時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的變化而轉化。審判實踐中界定二者的範圍時常在將人員區分為駕駛人和乘客後加以判斷。依據侵權法基本原理,如果侵權人與受害人同屬一人,不論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損害結果均應由行為人自負。當駕駛人作為車輛的操作者,因自身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如未拉手剎即下車休息,導致被後滑的車輛撞擊受傷,此時雖然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時人在車外,但其作為被保險人無法轉化為「第三者」,不可適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條款。對於乘客來說,判定身份的關鍵在於分析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所處的位置和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案中,雖然王大爺一腳已踏上後車車門,但其受傷是由於被車輛帶倒後遭到該車輛後輪碾壓所致,屬於與車輛二次碰撞的情形。且王大爺在發生交通時處於車外,故屬於保險條款中的「第三者」身份。

公交乘客自後門上車摔倒或被車輛撞傷並非個案情形,為避免類似悲劇發生,公交公司和乘客均應檢視和改善自身行為。對於公交公司而言,建議其定期組織駕駛人員培訓,加強安全駕駛意識;規範上下車秩序,如在後門設置禁止上車的標識、車輛到站時播報上下車規則等;妥善留存行車錄像,以便發生爭議時儘可能還原事發經過。對於乘客而言,應遵守社會公德和文明規範,時刻謹記安全第一。

通訊員 蒙向東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朱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d1dcb4cf7032d994c09a0481999f51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