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危機中企業應對風險的法律合規指引 · 勞動紀律篇

2020-02-09     南通法律通

疫情危機中企業應對風險的法律合規指引

轉自:中律聯企業合規

1、公司急需開展業務,但有的員工身處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無法返回,目前情況下公司能要求他們早點回來上班嗎?

【解答】原則上不能,應當視當地疫情防控情況來定。

【依據】政府針對疫情採取的限制人員流動的一些防控措施,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作出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政府可以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如果員工所在區域恰好處於政府採取上述緊急措施的地區,那麼公司如果違反要求強行讓員工返回上班,會因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中包括行政違法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0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對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根據《刑法》第330條,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如果員工所在地區政府已採取緊急措施,就要等員工離開地的緊急措施解除後才能讓他返回;同時員工到達公司上班前,還要遵守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比如自行隔離。

2、員工回公司前,是否需要提前向公司報告自己的身體狀況、回京路線等情況?公司有沒有這個權利要求他們披露這些信息?

【解答】公司有這個權利。

【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期間,用人單位從自身擔負的疫情防控職責出發,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員工報告自己的身體狀況、回京路線等情況。

根據政府防疫工作相關要求,公司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居住地址、行蹤軌跡、健康信息等,雖然該類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的,但信息涉及其他員工的安危、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因此公司有權了解。

【建議】除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信息外,公司無權收集其他無關的員工個人隱私信息。

3、公司員工以疫情期間居住小區封鎖不讓進去為由,拒絕按時到崗上班,公司可以按照工作制度扣發其未到崗的工資嗎?

【解答】可以。

【依據】員工不能進小區居住不能成為其拒絕上班的法定事由,也不屬於公司應當履行的勞動保障義務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因此,員工應當按照要求準時到崗工作。

【建議】出現這種情況時,為了公司正常經營和員工順利履職,公司需要和員工居住地的有關部門協調,幫助員工解決居住問題,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4、疫情期間,員工回來上班後,公司對他們的健康安全負有責任嗎?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解答】負有責任,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依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8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具體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1)疫情防控責任。包括公司提出的進出通道管理、測量體溫的頻次、職場的消毒工作、防疫用品的配備、發現疫情及時通知員工退出職場自行隔離觀察等勞動紀律要求,這些員工都應當遵守。

(2)疫情報告責任。對公司出現的疑似患者,要及時向公司辦公場所所在的物業管理部門報告,根據《中共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監委關於嚴明紀律確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的緊急通知》要求「五、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確保各種信息渠道暢通。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和上報疫情,決不允許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做好疫情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對不及時上報、謊報或者隱瞞疫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員工管理責任。公司需要提醒員工不得在疫情期間出現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宣傳,一旦發現這些情況公司要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建議】疫情期間,公司管理層要高度重視履行上述責任,及時組織學習相關規定,不可懈怠,否則可能會因為違反上述職責遭遇難以預料的法律風險。



5、疫情期間,公司及其員工可能出現的與疫情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公司應該怎麼做?

【解答】疫情期間,公司及其員工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有:

(1)阻礙政府疫情防控的行為;

(2)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的行為;

(3)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故意傳播病毒的行為;

(4)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

(5)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肺炎的假藥、劣藥及偽劣防疫物資的行為;

(6)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款物的行為;

(7)以疫情防控名義,虛假宣傳、實施詐騙的行為;

(8)非法捕殺、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能導致疫情擴大的行為;

(9)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為;

(10)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公司應當採取三方面的應對措施:

(1)加強教育。要通過內部教育不斷強化員工在疫情期間的遵紀守法意識,避免因公司及其員工的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給公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甚至可能導致公司停產停業。

(2)及時報告。將發生的違法甚至犯罪的問題及時報告給當地的派出所。

(3)內部處理。對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採取包括罰款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6、員工上班期間出現疑似新型冠狀肺炎症狀,公司能直接將其隔離嗎?

【解答】公司只能要求員工離開職場不要繼續上班,建議他自行隔離或去醫院就診,但無權將其直接隔離。

【依據】首先,對於甲類及傳染性極強的乙類傳染病,其隔離措施在醫學上有具體要求與標準。

其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強制隔離措施只能由政府採取,而且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批准之後實施,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建議】出現疑似症狀的員工,除了不讓員工繼續來職場上班,公司還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疫情。

7、疫情期間,員工以公司沒有獨立食堂、出去吃飯容易感染新型肺炎為由,拒絕上班,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工作制度進行處理?

【解答】可以。

【依據】提供獨立食堂不是公司履行勞動保障的義務。員工不得因公司沒有獨立食堂或者工作環境不完善為由拒絕上班。

【建議】建議公司從疫情防控的角度,幫助員工統一訂餐、統一取餐,儘可能減少員工因為用餐問題增加接觸外部人的風險。

8、疫情期間,因經營需要,公司要求員工出差,員工拒絕出差,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工作制度進行處理?

【解答】視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第一種情況,公司如果為了防控疫情需要而安排員工出差,員工拒絕的,公司可以按照工作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種情況,公司出於一般經營需要而安排員工出差的,且出差地區存在重大疫情風險的,員工有權根據《勞動法》 第56條第2款規定的勞動者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之內容,拒絕出差。

【建議】公司在選擇出差時機和地點時,要充分評估疫情風險和給公司經營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疫情期間儘可能減少出差頻次和可替換的工作方式。

9、疫情期間,員工以照看未成年子女為由拒絕來公司上班,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工作制度進行處理?

【解答】不可以。

【依據】根據北京市教委聯合市人力社保局發布的《關於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規定,每戶家庭可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其間的工資待遇由職工所屬企業按出勤照發。因此,公司不得因員工照看未成年子女而對其進行處罰。

【建議】公司可以與員工溝通,由員工與家庭成員進行協調輪流看護未成年子女,提高該員工的出勤率。同時,可以將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內容靈活安排,讓她在家也可以進行工作,儘可能減少衝突。

10、員工隔離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公司要求員工採用網絡方式工作的,是否應當按照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解答】應當。

【依據】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31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隔離期間視同正常提供勞動。在該情況下,遇休息日要求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的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遇法定節假日要求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建議】如果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是否按照休息日和節假日兩倍或三倍支付員工工資,疫情期間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

11、因疫情影響了公司生產經營,公司可否要求員工加班?

【解答】可以。

【依據】根據《勞動法》第41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疫情屬於特殊原因,公司出於生產經營需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同時應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1條第1款之規定,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即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12、疫情時期,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待崗?

【解答】可以。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長時間不能復工的,可以安排待崗。

【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建議】安排職工待崗的,應當先與員工協商、溝通,告知員工公司的困難,以取得員工的理解,同時待疫情危機過後,應儘快安排員工恢復工作。

13、一旦出現勞動糾紛,疫情期間法院處理與以往有何不同?

【解答】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專題會議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議指出要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訴訟、調解、信訪,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和律師參與訴訟;對開庭等活動原則上推遲,該延期審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審理。

疫情發生後,各地法院均出台了相關文件,要求:當事人需要辦理一審民事立案、執行立案、上訴及抗訴的,請通過法院訴訟服務網網上立案並以郵寄方式提交書面紙質材料,並公布了相關收件人及電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N7fnLXAB3uTiws8Kcrn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