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出租房內違法犯罪,房東需要擔責嗎?

2019-12-03     狹縫中的世界

房屋是人們生產、生活的必需品,

當下的房屋租賃市場,

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亂象叢生,糾紛頻發。

不僅租客在租賃時要多長個心眼,房東也是。

一旦房東將房子租給違法犯罪的人,

就有可能背上連帶責任。




案例一:


2017年1月,溫某將自己名下、位於通州區永順鎮的房屋租給朋友謝某,未按照規定到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溫某知道謝某以前有過社區戒毒的記錄,但並未在意。其後,謝某與同居女友黃某在該房屋內吸食「冰毒」,先後三次被來訪的溫某看到。溫某雖然拒絕了謝某一同吸毒的「邀請」,但為了貪圖租金且礙於情面,未向公安機關舉報。2017年8月11日,謝某再次在該房屋內吸毒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後供述了上述事實。公安人員於當日將溫某抓獲。


檢察機關以溫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溫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二:


2012年6月4日,49歲的趙先生突然感覺胸悶不適,就到位於北京朝陽區的一個診所看病,診所的醫生張富有給他注射了一針硝酸甘油,之後趙先生發生不良狀況,急救車到達現場後趙先生的心臟已經停止跳動。後經公安機關查明,張富有系非法行醫,無醫師資格,所開的診所也沒有任何資質,無營業執照,且注射的硝酸甘油已經過期、注射方法錯誤。「黑醫生」張富有被判處徒刑及附帶民事賠償後,趙先生的家人又將房東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索賠近20萬元。


早在2012年4月,在皮村曾發生過一起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事件,當時衛生部門和村委會對張富有的黑診所進行了查封。張富有停業回家後一個月,又重操舊業,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經營。被告作為出租方,在明知對方無行醫資格、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允許其再次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非法行醫,才終導致了趙先生死亡事件的發生。梅先生的行為是間接導致趙先生死亡的原因,故其應與張富有負有同等責任。


梅先生認為原告已經向黑醫生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再要求自己承擔責任,而且作為房東,對黑醫生繼續行醫的行為並不知情。


北京朝陽法院認為:原告向張富有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不影響向被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終,法院判決房東梅先生對黑醫生張富有應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中的五萬元,與張富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微普法

房主一旦與房客建立了租賃關係,就有義務保障出租房屋內活動的合法性,這種監督的權利不是公權力,而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及公安部等六部門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窩藏贓物、賣淫、賭博等違法活動,知情不報,予以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具體條文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規定: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准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轉引自紹興普法

編輯:富答法律諮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1D7Ey24BMH2_cNUgWYZ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