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凡進必考,這從2007年第一次登記公務員開始,就是已經確立的公務員管理規定。2007年公務員第一次登記相關方案實施時,明確規定從2006年12月31日起,事業人員不再通過調動方式進入黨政機關、參公單位,否則屬於違規行為。即使是通過調動等非公開招考方式進入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或者是參公事業單位參公人員崗位,即使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參公事業編制,也不能登記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當然也不能提拔晉升為黨政機關或者參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
2008年的《調任規定》,是指從企事業單位、群團機關調任公務員單位,擔任領導幹部,或者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這就要求調任前其職務必須是副科級以上,或者管理八級以上,這樣才符合「調任」的規定。如果是管理九級或者一般人員,是必須通過提拔晉升,才能在黨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因而在《調任規定》頒布之後,事業單位的一般人員,也是不能調任到黨政機關或者參公事業單位任職的。
公務員凡進必考,是指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面向社會舉行的公務員考試,包括國考和省考。公務員管理機構不能通過定向招錄,向特定的人群發布招考公告。即對於因違反招考原則,調動到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的事業人員,通過定向考試的方式,將解決其身份問題,這同樣是嚴重的違規違紀問題。由於違規調動,許多單位過去都普遍存在通過調動進入黨政機關的事業人員,因為程序違法,致使其不能過渡、登記公務員,只能通過調整到事業單位任職,或者晉升到事業單位管理八級以上管理職務,進行妥善安置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