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犯罪行為,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
一、哪些案件不是公安局立案偵查?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般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那麼有哪些刑事案件不是由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
1、刑事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
2、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件。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6、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案件從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是什麼意思?
案件,由公安局移交給檢察院,這表明公安局認為該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然後公安局將案件的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決定。
三、公安局多久會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2至3個月的時間,不同案件所需要的時間不一致。
1、當事人被公安局抓獲後,經過詢問後,公安局認為當事人有涉嫌犯罪,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偵查。
2、偵查階段。公安局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其中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案件由公安局移送到檢察院起訴部門,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四、公安局移交檢察院後被退回,原因是什麼呢?
公安局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被退回,這是因為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 2、玩忽職守案 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 8、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 9、私放在押人員案10、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 15、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6、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1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8、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19、環境監管失職案 20、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1、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3、放縱走私案 24、商檢徇私舞弊案 25、商檢失職案 26、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7、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8、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9、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30、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t651fHEBrZ4kL1ViKyG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