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看兩個案例,都是和行政拘留相關:
老鄭因為在廠外和同事打架,被行政拘留了5天,工廠在拘留書還沒下達的時候就下通知把老鄭炒掉,老鄭問:和單位簽了3年合同,還有兩個月才到期,是不是該向企業要求賠償違約金呢?金額又是多少?該找誰解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行政拘留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人常見的一種行政處罰,並非刑事處罰。
也就是老鄭被行政拘留5日,並非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不能因此開除。
但是,老鄭的公司,在規章制度里有這樣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打架鬥毆等被行政拘留的。」並且該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已向單位職工公示,老鄭在入職的時候也簽字表示知曉。
綜上所述,老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無需賠償。
今年4月,劉某下班後賭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決定。公司得知此事後,以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給公司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為由,第二天就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合同。
劉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與公司協商不成後,遂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未規定員工被處以行政拘留屬於嚴重違紀的行為,故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無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依據。
綜上,公司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應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方式:按照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綜合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有沒有行政拘留並不是關鍵環節,重要的是企業規章制度有無明確規定,有沒有把行政拘留這些列為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
當然了,規章制度也要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合法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