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點擊查看)。這裡總結了《意見》對公安辦案提出了9點新要求:
一、權利告知和聽取意見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對在非訊問時間、辦案人員不在場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辦案單位。
《意見》還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二、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意見》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委託辯護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公安機關應當允許,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三、這種情況不再刑拘不再逮捕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罪行較輕、採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羈押性強制措施僅指拘留和逮捕,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比如前來自首認罪認罰沒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刑事拘留,可直接取保候審。
《意見》同時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意見》同時規定,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
四、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
《意見》規定,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意見》同時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五、進行認罪教育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六、移送審查起訴的新要求
《意見》規定,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並簡要說明理由。
對可能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快速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辦理。
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聽取意見中提出的開展認罪認罰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七、偵查階段進行社會調查
《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完成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將評估意見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並抄送公安機關。
八、在公安機關設置速裁法庭
《意見》規定,加快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探索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置速裁法庭,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進行快速辦理。
註:以上摘自《意見》僅供參考。
××××公安局
起訴意見書
×公(刑)訴字〔20××〕×號
犯罪嫌疑人XXX,......(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
.......(寫明犯罪嫌疑人曾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與本案定罪量刑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情況和因本案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XXX,律師執業證號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一案,由XXX舉報/控告/移送至我局(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簡要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如接受案件、立案時間;具體寫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概括敘述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後果和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表現,以及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構成要件進行敘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針對上述犯罪事實,分別列舉證據,包括犯罪事實證據和量刑情節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寫明認罪表現和認罪效果,如犯罪嫌疑人明顯悔罪,其供述對於查明主要犯罪事實、起獲關鍵證據的意義,建議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並簡要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條之規定,涉嫌犯XX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XXXX公安局
(公安局印)
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現在處所。具體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羈押場所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處所。
2.偵查卷宗X卷X頁。
3.犯罪嫌疑人認罪情況記錄。
4.隨案移交物品。
5.其他需要附註的事項。
說 明
一、本文書供公安機關辦理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使用。
二、對於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實應逐一列舉;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應按照主次順序分類列舉。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後,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順序,分別敘明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單獨犯罪事實。
三、證據部分,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闡明證據名稱、種類,並概述證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分組歸納敘寫,必要時也可以逐一敘寫。
四、由於認罪表現和認罪效果關係到量刑,起訴意見書在寫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時要作具體區分,並可以籠統建議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認罪表現和認罪效果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五、對於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訴意見書中應寫明同意適用該制度犯罪嫌疑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