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限期拆除通知是否可訴?(附裁定書)

2020-04-02     法律常識講堂

行政機關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不僅僅是程序性告知,還給行政相對人直接設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義務,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已經產生了不利影響,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334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建永,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大薄荷寨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聯峰北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陳秋華,區長。

再審申請人李建永因訴被申請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北戴河區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行終81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7年7月2日,北戴河區政府向李建永下達北限字(2017)第3229號《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限拆通知),主要內容為:經查,你單位(戶)未經國土、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大薄荷寨東漿地建設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系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九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貌。李建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限拆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北戴河區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從內容上看,只是責令李建永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貌。該限拆通知屬於催告程序,告知和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拆除違法建設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該催告行為並未給當事人設定新的權利和義務,對李建永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一審法院因此裁定駁回李建永的起訴。

李建永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未經批准占用土地、未獲建設規劃許可而建造建築,屬於違法建設。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李建永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並未提交案涉建築系合法建築的相關證據材料,一審裁定駁回李建永起訴的結果並無不當。二審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再審申請人李建永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以涉案限拆通知屬於催告程序,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又以涉案建築是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為由維持原裁定。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未進行實體審查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原告起訴時就要有勝訴絕對把握,不符合訴訟規律。涉案被訴行為對再審申請人存續了多年的養殖場進行了違法認定,未經再審申請人申辯,未聽取再審申請人的陳述,逕自否定涉案建築的合法性,已經對再審申請人的實體權益造成了巨大影響,其後又以此限拆通知為由,拆除了申請人的建築物,屬於嚴重侵犯再審申請人的實體權益。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對限拆通知書的起訴後,針對另案強拆行為的起訴又以系限拆通知書作出後的執行行為為由裁定駁回。兩份裁定明顯自相矛盾。據此,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北戴河區政府所作的限拆通知,不僅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設定了李建永的義務,對李建永的合法權益已經產生了不利影響,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而且根據生效的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終29號行政裁定認定的事實,本案被訴的限拆決定已經由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強制執行,李建永對該強制執行行為也已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又以強制拆除行為系對限拆通知的執行行為,沒有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對李建永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駁回了李建永的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噹噹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因此,原審法院對李建永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至於其是否存在合法權益被侵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應當在庭審後經過實體審查決定。一、二審法院分別裁定駁回李建永的起訴和上訴,系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依法應予糾正。

綜上,李建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耿寶建

審判員 李智明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秀麗

書記員 耿丹陽

來源:falv_zixun 微信公眾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kmFePHEBnkjnB-0zh1j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