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制度約束, 持續推動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2020-06-28   中國海關雜誌

原標題:加強制度約束, 持續推動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2019年,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提出要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將其建設成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高地。《若干意見》同時提出,要「加強安全准入監管和事中事後監督」,為督促引導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夯實地方政府、監管部門等各方責任。為此,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和外匯局等部門進行深入調研,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綜合保稅區發展績效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啟動績效評估工作,其他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也將按照《辦法》實施。

《辦法》出台的意義

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工作要求

綜合保稅區是開放型經濟重要平台,在發展對外貿易、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若干意見》不僅提出了支持綜合保稅區發展21項政策措施,同時也明確要加強安全准入監管和事中事後監督。績效評估工作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的重要內容,也是具體的抓手。績效評估工作有利於鼓勵先進鞭策落後,進一步推動綜合保稅區建設發展,有利於穩住外貿外資基本盤,是做好「六穩」、落實「六保」工作的內在要求。

進一步夯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的有效手段

《若干意見》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綜合保稅區的申請設立、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績效評估工作以各綜合保稅區為考核主體,對各地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等開展量化評估,有助於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加強綜合保稅區建設、發展和管理,支持復工復產和穩外貿穩外資。

進一步促進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

《辦法》設立了保稅服務業態創新、科技創新、技術專利創新等評估指標,引導綜合保稅區錯位發展、優勢發展、高質量發展,鼓勵各地結合自身優勢,加強統籌協調,積極改革創新,不斷強化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

《辦法》補足了加強綜合保稅區科學規範管理的最後一環

為了加強對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科學規範管理,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陸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3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審核辦法(試行)》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退出管理辦法(試行)》出台;2016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退出管理工作規程》出台;2018年,《綜合保稅區審核設立指導意見(試行)》出台。《綜合保稅區發展績效評估辦法(試行)》出台後,與前述文件一起,構成了綜合保稅區從審核設立、事中事後監督到退出的監督管理閉環。

我國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發展成效及問題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綜合保稅區等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52個,總規劃面積超過460平方公里。其中綜合保稅區121個,占比79.6%。

2019年,全國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值5.52萬億元,同比增長7.17%,高出同期全國外貿進出口增幅3.77個百分點,占全國外貿進出口值的17.49%。2020年1季度,在全國外貿受新冠肺炎影響處於下降的情況下,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值1.18萬億元,逆勢增長2.1%。數據表明,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作為各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平台,為促進外貿增長、擴大外商投資規模提供強大動力,為穩外貿、穩外資做出了積極貢獻。

看到成績的同時,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突出表現為三個「不平衡」:

01

個體發展不平衡

2019年,有進出口實績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共132個,其中近一半年進出口總值低於10億美元,處於下游水平。進出口值在100億美元以上的有22個,占比16.7%;10億~100億美元之間的有45個,占比34.1%;10億美元以下的有65個,占比49.2%;特別是1億美元以下的有12個,占比9.1%。好與壞差距極大。

02

區域發展不平衡

中西部地區18個省(區、市)共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56個,占比37.3%。2019年,排在前20位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中,僅有5個位於中西部地區。2019年中西部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平均進出口150.6億元/平方公里,低於東部地區平均值188.0億元/平方公里。同時,同一區域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個體發展差距也很大。

03

政府重視程度的不平衡

自2019年以來,海關總署就區域建設、發展問題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做了通報,並約談了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督促改進。同時也加大了實地調研和政策宣講力度,對調研中發現的問題當場指出,不護短、不遮醜。有些地方政府立整立改,下大力氣做了大量的整改工作,效果顯著。有的地方政府沒有解決發展困境背後的深層次制約瓶頸,而是直接申請核減區域規劃面積,實現「一退了之」。

基於以上問題,海關總署會同各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出台了《辦法》。此舉的目的是,在加強對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供給、優化監管模式、放大紅利的同時,通過建立績效評估考核體系,嚴格退出管理,全面加強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審核設立、事中事後監督、整改退出工作,最終推動綜合保稅區的優勝劣汰,持續提升發展質量,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確定的綜合保稅區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堅持以下原則:

01

全面客觀

既有發展規模和質量效益的客觀考核,又有激勵約束的輔助評估,保證全面客觀

02

科學合理

既採用科學的評估體系及數學模型,又藉助專業的信息化工具,與國家現行統計體系相銜接,保證科學合理

03

規範統一

既有可量化客觀評估,又保持動態管理,保證規範統一;

04

導向引領

既充分體現國家戰略和創新發展導向,又考量不同地區功能定位和業態差異,鼓勵因地制宜,保證導向引領。

《辦法》設立5大類、27項核心量化指標和地方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等8項輔助指標。核心指標主要評估綜合保稅區的發展規模和質量效益,輔助考核指標,以加分激勵和減分約束突出對落實主體責任、運營管理、鼓勵業務創新的評估。評估指標數據由海關統計、外匯統計、省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和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報送四部分組成。

評估工作開展及結果應用

海關總署牽頭負責發展績效評估的組織、結果發布及成果應用工作,每年3~6月期間開展,6月底完成評估工作。《辦法》實施後新設立的綜合保稅區(不含由其他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型的綜合保稅區),從驗收合格之日起屆滿1年後,參與下一年度發展績效評估。

發展績效評估結果排位及分類按照全國、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分別實施。根據當年發展績效評估結果進行排位,排位前20%和後10%的分別劃分為A、C類,其他為B類。

對全國或分地區發展績效評估結果A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總署將優先試點創新舉措,對所在省(區、市)申請新設綜稅區予以適當傾斜;對全國和分地區評估結果皆為C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總署將進行通報或約談;對設立5年及以上,連續兩年全國和分地區評估結果為C類且全國排在後5位的,海關總署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退出程序。

下一步,海關總署將會同各相關部門,以績效評估為抓手,持續壓緊壓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推動優化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體制機制,真正把綜合保稅區打造成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新高地。

趙妍 張春才

(海關總署自貿區和特殊區域發展司、濟南海關)

文章來源於《中國海關》雜誌2020年6月

編輯: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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