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裁判規則10條

2019-12-24     法律常識講堂

來源 | 法信

1.網絡經營者隱瞞身份,對於重要商品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全面或者不明顯,可認定其構成欺詐——王某訴零元購電子商務公司、湖南電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者身份是商品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對於某些種類商品,經營者身份承載了商品的品牌信譽、售後服務保障等內容,對消費者選購商品有較大的影響。網絡經營者在商品宣傳頁面對重要商品信息的披露應當達到明顯使一般消費者知悉的程度。對於重要商品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全面或者不明顯的,也可認定其構成隱瞞商品信息。法院可以根據該商品信息的重要程度判斷是否足以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案號:(2016)京03民終1412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2.網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不明顯低於宣稱的標準,不足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的,不認定為欺詐——黃小華訴蘇州紐貝滋營養乳品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消費者應對網絡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進行舉證。判斷網絡經營者欺詐行為與消費者對商品錯誤認識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結合日常經驗和合理注意義務標準進行判斷。網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宣傳基本一致,或並不明顯低於其宣稱的標準,不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應認定其行為構成欺詐。

案號:(2016)浙0822民初113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1輯(2018.3)

3.應結合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判斷違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廣告是否構成欺詐——張利前訴廣州軍刀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判斷違反絕對化用語禁令的廣告宣傳是否構成欺詐,應結合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消費者對於購買普通商品應盡到基本理性的審慎義務,個體的輕率購買行為不構成錯誤意思表示;相關行政措施不應作為直接認定經營者欺詐的依據。

案號:(2017)滬01民終156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1輯(2018.3)

4.經營者對網絡服務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違反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董某某訴浙江省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網絡服務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如果經營者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則違反民法公平原則,該條款應被認定為無效,相關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應按法定管轄規定處理。

案號:(2016)豫05民轄終26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1輯(2018.3)

5.民事案件中,不應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認定欺詐——王挺訴南京亮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欺詐」的認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以購買者發生錯誤認識為要件。民事案件中,不應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認定欺詐。

案號:(2016)魯0104民初75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7輯(2017.1)

6.網絡購物中,商家在網頁上發布的有關銷售商品質量的免責事由聲明免除商家責任、加重買方責任、排除買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上海諾盛律師事務所訴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網絡購物中,商家在網頁上發布的有關銷售商品質量的保修條件、免責事由等聲明,因購物人無法參與協商,故當購物人在網上購買該商品而達成買賣合同關係時,此類聲明屬於合同關係中的格式條款,應適用《合同法》中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如果該格式條款免除商家責任、加重買方責任、排除買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商家在網上銷售的商品如果屬於國家「三包」產品範圍,應受國家有關「三包」產品規定的約束。商家不能以在網上發布的免責事由為抗辯理由,拒絕履行對「三包」商品的「三包」責任。

案號:(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42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0輯(2012.2)

7.網絡交易平台應消費者需求及時提供賣家註冊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劉錕與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準確地向消費者提供賣家的註冊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認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應考慮基於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案號:(2016)遼0291民初254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7

8.因微信代購商品質量發生糾紛,經營者和消費者均無法證明商品真偽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張某某訴鄭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微信代購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因代購商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但均無有力證據證明商品真偽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酌情裁判。

案號:(2014)文民一初字第98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8

9.網購價格欺詐,應當考慮消費者在線上線下交易中獲取信息能力的差異性,結合個案交易信息的開放程度綜合認定——李研與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網購交易中價格欺詐的認定,應當以民法中欺詐的認定標準為根本,以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相關解釋為有限參照。由於網購交易與傳統實體店交易存在差異,認定網店經營者是否虛構原價時,應充分考慮網購消費者的購買習慣與線上線下產業融合的發展趨勢;在認定網店經營者是否隱瞞真相時,應當考慮到消費者在線上線下交易中獲取信息能力的差異性,結合個案交易信息的開放程度綜合認定。

案號:(2015)成民終字第507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6

10.第三方帳單信息服務平台未盡注意義務提供了與實不符的信息導致消費者合理信賴落空的,應承擔責任——王盛訴上海付費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信賴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淘寶網平台上交易標的是為帳單充值,驗貨過程是上付費通網站查詢繳費狀態,進而決定是否付款。付費通作為第三方帳單信息服務平台,因其未盡注意義務而提供了與實不符的信息,最終導致他人合理信賴落空而承擔責任。淘寶網因其引入支付寶,實行實名認證盡到了信賴保護義務而免責。

案號:(2009)黃民一(民)初字第256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2

1.商家以虛假的原價折扣形式宣傳促銷,構成價格欺詐——張某訴上海繩藝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商家以虛假的原價折扣形式宣傳促銷,構成欺詐,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達成交易,最終不僅要承擔返還貨款的義務,還應擔負三倍商品價款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8)豫0902民初4635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5月9日第7版

2.網店宣傳語雖存在虛假成分但不足以令普通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沒有產生損害後果時,不認定為欺詐——白華平訴黃佩純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網店為促銷而使用不當宣傳用語,雖然存在一定虛假成分,但僅是一種吸引消費者的營銷手段,並不足以令普通消費者作出錯誤購買的意思表示,在沒有產生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欺詐。

案號:(2015)浙甬民二終字第707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5月19日第6版

3.經營者將不能享受專櫃保修服務的商品承諾為「行貨」構成欺詐——唐志忠訴世紀卓越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能夠享受國內特約經銷商和特約維修點的保養、保修等售後服務是「行貨」的重要特徵。經營者銷售無法享受與在專櫃購買的同類商品相同售後服務和質量保證的商品,而告知消費者該商品為「行貨」的,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退款並進行懲罰性賠償。

案號:(2015)三中民(商)終第03660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2月18日第6版

4.網站上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格式條款雖進行字體加黑處理,但因合同存在大量加黑條款不足以引起消費者合理注意的,應認定未盡到合理提請義務,條款無效——孫丁丁訴蘇寧易購電子商務公司網絡購物管轄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網絡經銷商通過其網站中的格式條款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經銷商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在合同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條款的情況下,經銷商對管轄權條款僅採用字體加黑方式處理,因管轄權條款與其他格式條款並無明顯區別,不足引起消費者的合理注意,應當認定經銷商未能盡到合理提請消費者注意的義務,該管轄格式條款無效。

案號:(2015)蘇中民轄終字第00253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6輯(總第42輯);(2015)參閱案例79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fPNOPG8BMH2_cNUg1oT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