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養老機構被傷害 誰擔責

2024-10-31     健康報

基本案情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入住某老年公寓的養老人員,兩人曾因瑣事發生過肢體衝突。某日,唐某某趁護工離開之際,從自己房間內拿出一根鐵棍,在尹某某熟睡時擊打其頭部,致其死亡。後經司法鑑定,唐某某存在器質性智能損害(痴呆),且案發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終止審理。後尹某某的繼承人李某某起訴該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繼承人,要求賠償。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唐某某採取暴力手段非法剝奪尹某某生命,應當承擔刑事以及民事賠償責任。因唐某某已經死亡,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應當在其遺產範圍內進行。某老年公寓對入住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時清理裝修後遺落的鐵棍等危險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鐵棍,且未對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礙的老人採取專人護理措施,未盡到防範、維護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故對於尹某某的死亡應當承擔30%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養老機構與養老人員建立養老服務合同關係後,對養老人員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行為造成養老人員損害的,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養老機構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養老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老年健康報

編輯:尤穎康 管仲瑤

校對:李詩堯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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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bf960f7f36bbaca466e65ffa1a75a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