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代開發票賺快錢?觸碰紅線必受懲

2024-06-25     川渝本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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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開發票賺快錢?觸碰紅線必受懲!

在現實生活中,在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幫助他人開票的行為是否屬於虛開發票呢?

雖然購買手機的交易是真實的,但是即使是在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向非購買方開具發票仍屬於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虛開發票行為既包括: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包括: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張總和涉案企業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張總屬於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涉案企業屬於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您能否結合具體的徵收管理實際,給我們大家介紹一下,到底什麼是虛開發票?

在真實的征管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表現:一種就是暴力虛開。有些不法分子就專門成立公司、專門虛開發票,開完就跑。二是富餘虛開。我們這個案例就屬於這種。真正發生業務的人並不需要這個票,這個發票就富餘出來了,被不法分子盯上,通過各種手段,比如給你點手續費引誘你把發票信息換成他需要的發票信息,從而把你真實的發票變成了虛開的發票,又賣給不法企業去偷逃騙稅。三是高冒虛開。一些企業雖然有真實的交易,但是開具的金額高於真實交易的金額。

這種網店開具的發票和我們之前使用的傳統的紙質發票,它們的效力有沒有區別呢?

沒有區別。隨著電商經濟的蓬勃發展,像京東、唯品會、蘇寧易購等等電商平台,他們與真實貨物購買方,也就是我們消費者一般是不面對面,而通過虛擬的帳號完成交易的,因此無法像傳統線下交易一樣,為消費者及時開具紙質發票。

根據我們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辦法》第三條所稱電子發票事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按照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由此可見,無論是電子發票還是紙質發票,只要是我們基於真實交易取得的合法發票,它們的效力都是一樣的,使用管理要求也是一樣的。

為什麼電商平台的交易模式這麼容易被利用呢?

首先,由於涉及京東、唯品會、蘇寧易購等等電商,因電商與真實貨物購買方不能面對面,通過虛擬的帳號完成交易,無法確定貨物真實購買方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購買方是否一致。這就在無意中為虛開分子提供可乘之機。

其次,由於手機、通訊設備等電子產品,有別於生產設備、原材料等生產消耗品,屬於是終端消費品,且全國聯保,聯保期間不需要憑發票維修、維權,這是許多電商平台形成「富餘票」的重要原因。再加上,近年來經濟下行,而國家出台了「留抵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越來越多的不法份子開始利用「富餘票」從中謀利。

以本案舉個例子,我們買賣手機,增值稅稅率為13%,加上留抵退稅等優惠政策的落地,不法企業通過較少的手續費從黑中介手中憑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不僅可以抵扣銷項稅款達到少交或不交稅的目的,甚至還可以申請留抵退稅直接賺到10%的差價。這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形成了一種「薅國家羊毛」的產業鏈。

本案中那些買了張總發票的企業會有哪些違法後果呢?

首先,對於這些企業來說,一方面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若利用這些發票抵扣稅款,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構成偷稅。具體來說,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不法行為還將影響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偷稅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信用等級會直接判為D級。此外,涉案企業甚至將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將失信信息在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並推送至參與聯合懲戒部門依法依規採取懲戒措施。企業被納入稅收「失信主體」的,除了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限制企業金融相關服務等外,還影響企業招投標、從業資質認定等。

對於個人而言,這些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企業的法人代表,如果成為被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則會被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當事人名單,實施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 列車軟臥、G 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對符合阻止出境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機關對企業法人代表予以阻止出境。

涉案企業和個人因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否可能需承擔某些刑事責任呢?

當然有可能。根據最高檢、公安部最新聯合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簡單來說,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無論是紙質發票還是電子發票,都不能虛開,否則都有能面臨觸犯刑法的後果,不法企業和個人不僅會面臨被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企業而言,誠信經營是企業文化的基石,是企業長久發展的保障。虛開發票或許能帶來一時的利益,但長遠來看,這種行為將嚴重損害企業的聲譽和信譽,甚至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導致不可挽回的經濟和名譽損失。

章來源:998法治大講堂

編輯:蓋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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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be5affab6c4e909204f9ae259e584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