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停車不慎引發火災,保險公司被判賠2萬餘元

2019-11-11     優法問答

日前,湖南省新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劉甲與被告程乙、被告丙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判決被告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0 000餘元。

2017年1月29日18時00分,被告程乙將車輛停放在某停車場內未燃盡的垃圾堆旁,因高溫引燃汽車右後輪部件發生火災,此後引燃停放在旁的原告劉甲所有的車輛。消防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了《火災事故認定書》,原告劉甲、被告程乙對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事故發生後,原告劉甲被燒毀的車輛被拖到了丙保險公司指定的地點維修,並定了損。修理車輛工時及汽配價共計23 247元。2017年4月17日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簡易確認書》,該火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轉而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的關鍵是被告程乙因停放車輛安全意識不強引發火災,並造成原告劉甲車輛受毀是否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存有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而按通常理解,「在使用過程中」不僅應當包括車輛在行駛中的使用,也應當包括車輛處於靜止狀態。本案中,被告程乙自購買涉案車輛後,該車均處於其實際實用控制下,這種狀態不僅包括車輛行駛狀態,同時也應包括停放狀態。因而,不能狹義地認為車輛在行駛中才屬使用車輛。同時,保險法亦規定了不利解釋原則,即對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內容有不同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故將「停放」理解為車輛使用符合保險法的解釋原則。綜上,被告程乙的車輛燒毀並引燃原告劉甲的車輛,屬於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保險事故,被告丙保險公司應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義務,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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