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違法強拆,有哪些損失可以主張國家賠償?

2019-11-28     優法問答

強拆損失國家賠償

如果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問題未達成補償協議,亦未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情況下,將被徵收人房屋強制拆除,該行為致使被徵收人的實體財物已經滅失。面對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來救濟。

其中可以請求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房屋價值損失、被損壞的物品及房屋裝修損失、因強拆造成的租房的租金和搬遷安置費用等。

相關法條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賠償數額不低於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標準。((2016)最高法行賠申46號行政裁定)

律師建議

房屋被違法強拆後,作為被徵收人來說,要及時採取法律維權措施,除了應該立即報警處理,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的保護申請外,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行使職權,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保留回執或者公安機關的書面答覆材料。

同時也要積極搜集能夠證明強拆行為違法的相關證據,及時提起訴訟,為以後索賠奠定基礎;另外,要注意區分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對於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房屋內物品,裝飾裝修及租金價值等直接損失的認定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STAWxG4BMH2_cNUg8Z6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