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賣自己的銀行卡,倒把自己「賣」進去!

2020-04-23     新余網警巡查執法


今年4月12日,泉港公安分局民警遠赴河南洛陽市,將35歲的男子劉某押解回泉港。剛被戴上手銬的劉某當時還一臉無辜:「你們有沒有搞錯,我沒犯什麼法呀!」當民警告訴他所涉的罪名時,劉某才恍然大悟:「想不到,賣自己的銀行卡,竟把自己給『賣』到監獄了!」

今年1月份,泉港公安分局在偵辦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時,發現了一個用於收取贓款的對公帳戶。經調查,該對公帳戶持有人為河北定興縣的劉某,並將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4月10日上午,劉某在河南省洛陽市動車站被當地警方抓獲。被抓的劉某非常詫異,自己平時也就打打零工,怎麼會成為網上在逃人員。據劉某交代,當時有一個朋友向他介紹了一條生財之道,只要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簽幾個字,辦理一個對公帳號,便能賺到1600元。

劉某起初也有懷疑,世上竟有如此好事。對方告訴他這個對公帳號只是用來發工資的,加上當時生活拮据,劉某便辦理了對公帳號,並將該帳號全套賣給了對方。

目前,劉某因涉嫌詐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無獨有偶,4月1日,泉港公安分局打掉一個辦理倒賣銀行卡的犯罪團伙,先後在晉江市、石獅市、廣西省南寧市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經查,2019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林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在菲律賓專門幫做網絡賭博的「楊總」。

「楊總」因洗黑錢需要大量銀行對公帳號和個人銀行帳號,「一套對公帳號2500元,一套個人帳號1800元,這是一個來錢快的好辦法。」於是,林某帶上自己的朋友陳某一起搞這單「大生意」。

從2019年10月份起,林某和陳某從朋友王某、張某等人處,收購了46套對公帳號和40套個人銀行帳號賣給「楊總」,非法牟利四萬多元。


買賣營業執照、銀行卡或對公帳戶都有哪些危害?


1.引發訴訟糾紛

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極易引發合同不履行、出現糾紛後轉移風險、逃避責任等民事糾紛。一旦發生訴訟糾紛,法院一般會判決出租、出借、轉讓一方要承擔連帶責任,甚至全部責任。

2.面臨信用懲戒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對買賣銀行卡或對公帳戶的相關個人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也就是5年內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購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寶關聯銀行卡進行任何支付結算。

3.面臨牢獄之災

買賣工商營業執照,可能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含提供銀行卡及對公帳戶的行為)等幫助,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以上行為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我們在使用銀行卡過程中

應注意哪些事項?


警官防騙課堂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帳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帳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對於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並將卡片磁條和晶片損毀,不隨意丟棄。

2.不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企業對公帳號、身份證和網銀u盾等帳戶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3.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和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或發卡銀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效打擊違法犯罪分子,自覺維護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來源:泉港公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VlFdqHEBfwtFQPkdv5J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