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物業不現實,但業主有權解聘!新規下,業主倒逼物業進步

2021-01-16     遠舒

原標題:全面取消物業不現實,但業主有權解聘!新規下,業主倒逼物業進步

全面取消物業不現實,但業主有權解聘!新規下,業主倒逼物業進步

國內小區的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核心問題在於國內物業收錢很積極,服務管理上卻只能讓業主擺頭嘆氣。

還存在部分黑心物業,他們不僅不為業主提供好的服務,為了第一時間收到物業費甚至採取威逼利誘的手段,比如給積極交費的住戶一些蠅頭小利,交錢即送一張百元購物卡,一袋洗衣粉等,如果哪戶沒按期交費就直接斷水斷電,更有物業找人半夜去敲業主的門,存在這些黑心物業的小區,無不讓住在裡面的業主叫苦不堪,生活的誠惶誠恐。

源於種種詬病,近年來業主表達取消物業的呼聲絡繹不絕,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取消物業很難,全面取消物業更不現實。

現實的原因,一個小區少則幾百戶家庭,多則上萬戶家庭,物業管理一定不能少,否則小區里的居住環境和業主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新華社之前發布了一篇題為《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的文章,其中發表觀點評論到:在沒有找到比物業更好的替代服務之前,現行物業就還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2020年疫情的突如其來,如果沒有各個小區物業一起的協助管控,或許形勢會更加嚴重,所以對於品質好的物業也應該予以肯定,不能夠採取「一刀切」的態度來對待。

01.

那麼,對於壞的物業,業主就只能逆來順受了嗎?

並不是!雖然全面取消物業不現實,但業主有權解聘。

2021年已經到來,我國《民法典》已經生效,其中有一條規定,業主們該明確牢記:根據《民法典》第284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更換條件也不複雜,按照現行《物權法》中提到的規定,經專有部分建築總面積一半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一半以上的業主贊成,就有權解聘原有物業再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或者業主自行成立業委會管理。

02.

新規下,業主倒逼物業進步

近日,蘇州一小區的業主充分行使出業主「當家作主」的權利,直接換掉了老物業。而讓人大開眼界的是,該小區竟然引入了日本物業,這還不要緊,讓老物業感到羞愧的是,為了迎接新物業的到來,小區里還搞起了歡迎儀式,業主現場放禮花迎接。

為此,有人發表評論表示,該小區的業主為什麼非要找日本物業,難道都白接受了教育,都忘記了歷史曾經嗎?

不過,更多的網友們則認為,無可厚非,日本的服務業在世界享有盛譽,聘請日本物業的進駐,可以學習別人的優秀管理經驗,提高小區的居住環境質量。並且,花錢聘請日本物業也是為了給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並不是請客入座,還能和國內那些「幹啥啥不行,收取第一名」的物業形成鮮明對比。

筆者同樣認為未嘗不可,大膽地嘗試總比安於現狀,不作出改變要好!

對於業主而言,只要能夠擁有好的服務,舒心的居住環境,哪國的物業都可以,同樣是花錢買服務,肯定要買稱心如意的服務,而不是花錢買罪受。再者,立足於國內物業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來看,有對比才有反思,有競爭才有發展,才能改變壞物業只認錢、不認人的秉性,才能倒逼國內物業改變進步。

感謝各位看官的閱覽,支持的朋友不妨一鍵三連!再留下您的觀點。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TgnDDncBct9sAqDcw8N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