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將成為「呈堂證供」?這些數據你得注意保存

2020-04-26     誠通人力官方自媒體

微信、微博、支付寶等這些軟體已經占據了我們大半的生活,我們會在微信中轉帳,與人溝通交流等,那麼,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是否能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呢?

事實是,從5月1日起,電子數據如聊天記錄、圖片、視頻、郵件等,都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了!

新規將5月1日起實施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

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這些情形都可使用

1.公司不合理解僱

當你所在的公司通過微信通知你,公司資金鍊出現斷裂,工資延期發放,而且還要解僱你。

大家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在提交的證據中,除了常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工合同等,還可以包括微信記錄作為證據

舉個例子:

陳女士去年4月到鄭州市二七區一家公司上班,簽了一年的合約,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鍊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布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隨後,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發放拖欠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時,在陳女士提交的證據中,除了常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合同等,還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最終,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採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2.借錢不還

傳統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紙質版的借條、收條,通過簽字、「按手印」等方式來保證權益,這些也是打官司過程中常見的證據。如今,不論是銀行卡轉帳還是微信、支付寶轉帳,一筆一筆記錄得清清楚楚。

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帳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所以如果發生了此類事件,大家一定要記得及時保存哦。

舉個例子: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

過了兩個月,見馮先生沒有及時還款,張先生請他補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張先生處借到現金轉帳人民幣叄萬元整,並約定日利率以及本息歸還的時間。

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帳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由《借條》及微信轉帳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3.房屋買賣糾紛

二手房買賣,涉及環節眾多,一旦出現糾紛,導致合同無法再繼續履行,違約責任誰來承擔就成為爭議。

因此,部分中介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會拉個群,讓買賣雙方有啥情況都及時在群里溝通。當出現任何情況時造成糾紛,雙方都可以微信群的聊天記錄也作為證據予以提交。

新規修改的目的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修改後哪類群體更加收益

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帳等電子數據

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為證據使用,對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平時我們如何保存電子數據

使用電子數據當證據,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光憑一張截圖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取決於兩個前提:

第一是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為微信並非實名制;

第二要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採納。

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帳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第一明確對方身份;第二明確用途,備註要註明轉帳用途;第三保留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簡訊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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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綜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央視網等

圖片整理自網絡,如侵刪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MpgiuXEBfGB4SiUwXu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