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房東和承租人誰該拿這筆錢?要如何分割這筆拆遷補償款呢?有哪些依據?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店主宋某經營一家小超市,宋某與房東李女士簽了4年房屋租賃合同,到了第2年,當地房屋拆遷部門的工作人員來到超市,跟宋某說要拆遷了,儘快清點貨物騰房。宋某與李女士說明了情況,也提出了他曾對租賃的房屋進行過改建和裝修,花費了10萬塊錢。原以為在這4年可以收回成本,沒想到第2年就要拆遷了,宋某想要針對改建和裝修部分,獲得一些補償。房屋租賃合同中並沒有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規定,宋某想要半年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李女士認為營業執照是自己的名字,停產停業損失應該由自己拿。李女士以房主的名義,與拆遷方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並拿到了相應的補償。李女士只同意給宋某剩餘租期(2年半)的租金,並不同意給付其他補償。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拆遷補償的分割,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第二部分)我們看看法律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首先要有承租人的主體資格。
想提起分割之訴,首先滿足一個主體資格的要求。判定該主體資格的前提是,你是否與本次拆遷最後獲得的補償款有利害關係。也就是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講,你是利害關係人之一。你很清楚這種企業拆遷的分割之訴,是一種民事訴訟的範圍。在實踐之中,提到企業分割之訴的主體,最多的就是承租人。舉個例子,你租賃了這個企業的土地和廠房進行生產經營,有相關的合法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納稅登記等等。如果這個地方進行徵收拆遷,那麼徵收拆遷這件事就與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你就有權利提起該拆遷行為的分割之訴。
第二、只要簽協議,就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訴訟請求只有一個,就是說分割已經確定的補償款項。例如某一方跟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還沒拿到補償款項。第二種情況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並且拿到了補償款項。無論是哪種情況,你都有權利在這個過程之中提起分割之訴。只要簽了協議,就在本次拆遷中,與拆遷方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三、要合理合法的進行利益分割。
1、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有拆遷補償的具體約定。如果獲得了拆遷補償款,要如何分割呢?這種情況下,就按照約定來分割。
2、你在租賃之後,又進行了廠房的重建、改建、擴建、裝修等添附。如果關於這些添附行為,在原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這樣要怎麼分割補償款呢?那麼,就要按照「誰添附、誰受益」的原則來分割補償款。
3、要看現狀如何,現在誰在實際經營。如果這裡有幾個營業執照,好幾個人在納稅,就要看誰是實際的經營主體。儘管房東也有營業執照,但是沒有實際經營,房東也不是實際經營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款給予實際經營者。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特別規定的,就可以這樣來處理。
(第三部分)拆遷款應該怎樣分割?
1、爭議焦點1:宋某想要針對改建和裝修部分,獲得一些補償。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這部分內容的約定,就要按照「誰添附、誰受益」的原則來分割補償款。所以說,宋某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
2、爭議焦點2:宋某想要半年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本案中,宋某的小超市實際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租賃合同中並沒有對停產停業損失有約定。雖然營業執照上的名字是李女士的,但是實際經營人是宋某。儘管房東也有營業執照,但是沒有實際經營,房東也不是實際經營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款給予宋某。
楹庭提示您:
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遷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很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征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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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輯和原創作者:楹庭律師團 法律顧問組 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