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天峨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唐仲某犯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時許,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被告人唐仲某醉酒後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來到天峨縣岜暮鄉龍塔村衛生室前的疫情防控檢查站點,手持菜刀砍擊檢查站點的椅子,並向正在守卡的工作人員示威,要求放行。
庭審現場
當地村幹部、警務助理等人陸續來到後,唐仲某仍持菜刀大吵大鬧向旁人揮舞,嚴重擾亂、阻礙檢查站點管理秩序。
經鑑定,被告人唐仲某駕駛機動車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車標準。
法院認為
被告人唐仲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威脅方式阻礙疫情防控檢查站點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應當數罪併罰。
當庭宣判
法院判決
根據被告人唐仲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如下:
判處唐仲某拘役6個月,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唐仲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天峨法院、 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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