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男子服毒後躺馬路被撞身亡,家屬向司機索賠112萬,法院判了

2022-10-10     歷史戰爭

原標題:案例 男子服毒後躺馬路被撞身亡,家屬向司機索賠112萬,法院判了

晚清年間,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不想憑自己的雙手謀生,也不懂得如何謀生。便想到了一個「妙招」,捧著一件「名貴」(贗品)的瓷器,行走於鬧市街巷。然後看準機會,故意讓行駛的馬車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隨即落地摔碎。好藉此機會「義正言辭」地纏住車主,要求車主按名貴瓷器的價格給予賠償,因此類似的訛詐行為便被稱之為「碰瓷」。

當然,「碰瓷」方法也是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舊時摔的只是瓷器。進入新時代以後,操作這種手法的騙子漸漸以自己的身體、車輛作為誘餌,「你軋我腳了」、「你剮了我的車」等等。花樣可謂是層出不窮,性質更加惡劣,不過這些還不算什麼。前段時間網上的一條新聞才是刷新三觀——男子服毒後躺馬路被撞身亡,家屬向司機索賠112萬,法院判了

案情

江西的張某因為瑣事跟家裡人大吵了一架, 感覺生活沒指望的他產生了自殺念頭,遂購買敵草快、溴敵隆兩種含有劇毒的農藥服下。不顧下雨,不顧天黑,自己躺在了宜黃—棠陰的馬路上等待死亡。也不知道他是怎麼想的,選擇了這麼一個地方,結果就是還沒等毒發先出事了。駕駛小客車路過的李某,大概是因為天黑、下雨,看不清楚。

沒發現躺在馬路上的張某,直接軋了過去,隨後導致張某當場死亡。經司法鑑定,張某的主要致死原因是被巨大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創傷性休克,毒藥只起到了加快、促進作用。也正是因為這個,張某家屬沒有反思他為何服毒藥躺在馬路上,悲痛之餘將碾壓的司機李某告上法庭索賠112萬元。由此引發了一場紛爭,李某覺得自己實在是有點「冤」。

明明是張某自己躺在馬路上的,事前還服下了毒藥,這大晚上的怎麼看得清路上躺了個人?張某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就算他當時看清了,恐怕也來不及剎車。這不是他自找的嗎?李某認為自己沒有錯,並提出自己的車購買了保險,賠償應該由保險公司出。保險公司更是覺得莫名其妙,認為張某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爭執不下,各說各有理,那麼法院最後是怎麼判決的?

判決

最終法院的判決是:張某與私家車司機各承擔50%的責任,由保險公司給予張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56萬餘元。這份判決一出,輿論譁然,許多網友都表示不理解。認為司機也太倒霉了吧,這簡直是天降橫禍,以後開車會留下心理陰影。更有網友提出,難道不應該是司機起訴張某家屬賠償嗎?張某家屬有沒有起訴生產毒藥的廠家?畢竟張某服毒在先......

從情理上來看,這份判決不合常理,不過從法律的角度是說得通的。法院做出如此判決,主要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件中的「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原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基於公平原則對交通事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

即對交通事故處理時,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及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來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原則的基本條件有:

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受害人有一定過失;事故發生時,機動車對受害人具有間接影響力。

這起案件顯然是符合的,而按照「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駕駛機動車的李某明顯優於行人的張某。他跟張某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危險性也更大,應當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也應更重,在司法實踐中一方機動車一方為行人的,同等責任劃分下機動車應承擔50%至60%的賠償責任比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案件發生前,張某雖然服食了毒藥,但並不能確定張某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也可能存在因藥昏迷的情況,意外的發生,歸根結底還是李某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給予賠償是應當的,不過鑒於張某有別於一般的行人,自行服食毒藥後在雨夜臥躺在公路上。對意外的發生責任更大,存在的過錯更大,所以機動車無需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比例。

綜上,法院判處張某與李某各承擔50%的責任,合法合理。又因為李某購買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他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按比例承擔,也就是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家屬56萬餘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5fc4b35af56e40c40517341aa6a269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