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PPP項目應妥善處理 原PPP政策不能「一退了之」

2024-06-18     第一財經

財政部主導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但部分項目也存在入庫環節審理不嚴、履約環節不誠信、建設運營環節不當推責攬責、項目損失浪費等問題。

2023年1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新機制》),緊接著財政部又連續發文全面廢止了之前出台的PPP方面的政策文件,國家發改委陸續出台了特許經營的相關政策,標誌著財政部主導的PPP模式全面退出、發改委主導的以特許經營為核心的PPP新機制正式確立。

《新機制》明確指出,2023年2月PPP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採購程序的項目,以及後續新實施的PPP項目,應按照新機制執行;但2023年2月已完成招標採購程序的PPP項目(下稱「存量PPP項目」)如何處理,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

據財政部統計,截至2022年底,PPP在庫項目數共有1.4萬個,投資總規模21.1萬億元;累計開工建設PPP項目6687個、投資額11萬億元。這些存量PPP項目面臨著後續融資、建設、運營、績效考核和政府付費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原PPP政策廢止、新機制又不適用,導致這些項目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存量PPP項目如何妥善處理成為一項亟待解決的問題。

原PPP政策廢止和《新機制》的出台,首先使得存量PPP項目的合規性受到質疑,導致這類項目的相關參與主體(社會資本方、融資機構、施工方等)信心不足,這直接影響了項目的正常推進,甚至可能導致一些項目因此而中止。據了解,由於缺乏明確的政策支持和相關配套政策引導,一些金融機構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暫停了對PPP項目的放款,甚至有的還要求已投入運營的項目提前還款。這種做法無疑加劇了存量PPP項目的資金困境,使得項目的推進更加困難。一些在建項目的社會資本方由於信心不足也不願意繼續履約,暫停了PPP項目的實施。這些因素共同作用,可能導致部分項目因資金短缺而停工甚至爛尾。這不僅造成大量資源浪費,還給地方政府帶來後續沉重的資金壓力。

其次,政策體系和管理部門缺失,也對存量PPP項目持續、規範運作帶來挑戰。對於合作期長達10~30年的存量PPP項目,未來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不確定的情形,需要對項目內容及合同進行調整或變更。如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投資的調整,帶來政府補貼和使用者付費的變更;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政策的調整,帶來項目來自發電收益的減少和政府補貼的增加;污水處理標準的提升,帶來項目成本增加和污水處理費單價的提高,等等。

原PPP政策廢止後,對於項目實施過程出現的這些情形,哪些可以調整?應該怎樣調整?調整應履行什麼流程?由於缺少明確的政策依據和管理部門,項目的調整可能就難以正常實施,或者可能隨意調整甚至違規調整,從而損害政府方或社會資本方的正當利益,並且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另外,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規範行為,如項目的績效評價是否規範操作、政府的付費是否及時合規、是否存在政府變相回購等違規行為等,如果缺乏明確的規範性政策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一些項目可能就會違規運作,損害相關參與方甚至公眾的利益。

存量PPP項目是符合項目發起時的原PPP政策要求的,原PPP政策文件廢止後,應結合原PPP政策的精神和規定,出台專門的規範存量PPP項目運作的政策,確認存量PPP項目的合規性,給各參與方以信心,支持符合政策的社會資本方繼續參與存量PPP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為合規的存量PPP項目繼續提供融資。

同時,對存量PPP項目的持續運作給出明確的規範性要求,確保項目合規實施,保障各參與方的正當利益,促進存量PPP項目更好地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應對存量PPP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情形,要加強研究與分析,及時出台具有權威性的指導意見,或給出示範性的案例,為項目相關方應對新問題、新情形進行的調整和變更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引,確保這些調整和變更合規、合理、及時,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

另一方面,為督促政府方、社會資本方等按照政策的規範要求和項目合同的約定合規運作項目,防止其不規範的行為侵害其他參與方的合理權益,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對於存量PPP項目仍需要繼續監管,不能政策「一廢了之」、管理部門「一退了之」。

加強對存量PPP項目的監管,首先要「有法可依」,即要出台存量PPP項目的規範性政策;其次要指定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大都設立有專門的PPP管理機構,應賦予這些PPP管理機構對存量PPP項目的管理權限,由它們繼續承擔存量PPP項目的監督和指導工作,並且明確各級PPP管理部門的職責;最後要明確監管任務,PPP管理部門要承擔存量PPP項目調整和變更的審查、項目績效考核和政府付費的監管、項目運作風險的預警、項目運作中不合規行為的監督,等等。

總之,妥善處理存量PPP項目需要政府、社會資本方以及各相關部門共同努力。通過出台規範性政策、明確管理部門的職責與權限等措施,有助於推動存量PPP項目平穩過渡並繼續發揮功能效益,推動PPP模式在我國行穩致遠。同時,這也將為未來新機制下PPP項目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借鑑,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馬國臣系上海財經大學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旭東系上海竑壹管理諮詢中心副總經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4e337e068e008fc37c4e536472ad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