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未與征拆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房屋強拆後,卻面臨政府不積極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咱們應如何維權呢?
齊某某是河南省開封市XX區XX村的村民,在本村擁有宅基地和房屋,房屋建築面積為308.94平方米,多年來一直在此居住。
2020年6月2日,開封市XX區人民政府在該村內張貼了《XX區人民政府關於XX路城中村改造暨保障房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決定的公告》。公告中載明了齊某某的房屋和宅基地被列入該項目徵收範圍內。
但因補償安置標準過低,齊某某並沒有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020年8月14日,齊某某的房屋被開封市XX區XX鄉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但時至今日,齊某某仍然沒有得到任何補償。齊某某認為徵收方未經法定程序,就將其房屋拆除的行為違法,且徵收方並未履行安置補償義務,違反法律規定。
2021年12月28日,齊某某以EMS郵寄的形式向XX區人民政府郵寄了《履行徵收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XX區人民政府於次日就已簽收,但至今仍未對齊某某的申請作出任何答覆或處理。為維護合法權益,齊某某將XX區人民政府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XX區人民政府向原告齊某某作出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原告齊某某仍請求確認被告逾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為違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是本案中被告是否是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義務主體?是否逾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二是被告超過法定期限制作的補償決定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開封市XX區人民政府是本案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義務主體,且確為逾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徵收決定的公告》中,原告齊某某的房屋和宅基地被列入該項目徵收範圍,且徵收部門已經為原告的房屋測量登記,原告應當得到補償安置。且根據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認定XX區人民政府是本案徵收的組織實施者,因此,XX區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對原告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兩個月內不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就不作為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本案中,原告齊某某向被告郵寄《履行徵收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被告XX區人民政府簽收後,針對原告的申請作出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庭前經詢問,原告齊某某表示不撤訴,所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涉案申請後,未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涉案申請作出答覆,故被告XX區人民政府未予答覆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XX區人民政府超過法定期限制作的補償決定內容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然而,XX區人民政府卻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對齊某某房屋進行「先補償,後搬遷」,且原告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已經達到6000元/平方米,被告在2022年作出的補償決定僅按照2015年公布的補償標準119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無法保障原告齊某某被徵收後,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直至被告XX區人民政府製作補償決定時,案涉房屋被強拆已經多達20個月,但被告製作的補償決定,僅支付3個月過渡安置費,違反上述足額發放的法律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齊某某的合法權益。
另外,被告XX區人民政府怠於履行對原告齊某某的補償安置職責,在原告齊某某起訴後完全照搬一年多前XX鄉政府作出的違法已經被撤銷的補償決定。由此可以看出,不作為、亂作為的性質惡劣,XX區人民政府不及時作出補償決定也無任何合理理由,更無任何法律依據。
最後,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確認開封市XX區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齊某某涉案申請後未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進行答覆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周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