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徵收增值稅。」我公司持有的理財產品保本不保收益,以一個月為一個運作周期,現在持有未到期想提前贖回,收益是否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如果這款理財產品到期贖回,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文件規定: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產品分為保本金融產品和非保本金融產品,按照上述規定,保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收益,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保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收益,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持有未到期轉讓,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詳見下表:
貴公司購買的是保本理財產品,如果持有未到期提前贖回,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如果持有到期贖回,則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其收益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附:相關政策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附件2:一、(三)銷售額。
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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