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30分鐘,單位計曠工半天,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2020-01-10   法貓貓

很多公司為了便於用工管理,都會在《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裡面制定有關的規則,雖然如今大多數的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都已經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但還是有很多公司忽略了制定規章制度的合理性。

舉個例子

一家公司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了相應的《公司規章制度》,其中有一條規定是:「員工遲到30分鐘以上4個小時以下的,記曠工半天,而如果遲到4個小時以上的,則是記曠工一天,如果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者是一年累計曠工7天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11年3月份,小李入職這家公司,在簽完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後,人事將《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各給了他一份,並叮囑一定要嚴格的遵守公司規定,如果多次違反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話,將會被公司辭退。

工作半年後,小李突然收到了公司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他半年內累計曠工7天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規定,但小李表示莫名其妙,雖然這半年有時候他會遲到,但怎麼算也不可能累計曠工7天。

當和人事溝通後得知,由於小李在工作期間有過幾次遲到早退的現象,而其每次時間都是在30分鐘至1個小時左右,公司將小李的所有遲到早退現象進行折算後,發現小李的遲到次數已經達到7天,這才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公司辭退小李的行為合理嗎?

得知公司的計算方式後,小李對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感到不服,他認為即便自己在工作中存在遲到早退的現象,但時間也只是在30分鐘至1個小時內,從人事提供的打卡記錄中也可以計算出來,他累計遲到早退的時間加起來遠遠沒有到曠工7日的地步。

小李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所以選擇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雖然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有對員工遲到早退做出相應的規定,但實踐中,員工的遲到早退時間不應該被放大,所以仲裁委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合理,最後裁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小李賠償金。

總結

本案中,即便小李在工作的過程中出現遲到早退的行為,那公司也只能按照小李遲到早退的具體時間來計算,而不能直接認定為小李曠工半天,這種帶有放大鏡看待員工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很明顯加重了員工的違紀責任。

所以我認為仲裁委的判決十分合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實違法。

其實,公司在指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如果沒有選擇將員工曠工的行為進行放大,而是將員工遲到早退的行為進行違反公司規定次數的累計,那麼完全能夠以「員工多次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不會涉及違法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