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逐漸轉好的當下,許多年後準備跳槽的人內心肯定有在蠢蠢欲動,相信不少人已經更新好自己的簡歷開始在物色心儀的公司。
不過在跳槽離職前,法貓還是想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說離職前需要規定的幾點法律風險,以及我們需要注意的細節,希望對各位小夥伴有所幫助。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力,所以即便和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我們也是有權利向公司提出辭職的。
在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一般我們向公司提出辭職的方式主要分以下3種情況。
正常辭職,也就是我們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這麼一來不管公司批不批准我們都可以離職。而如果我們還是試用期,那麼只需提前3天書面提出就可以了。
當我們到了離職的那天,公司有義務給我們結清工資以及出具離職證明。
被迫辭職,如果公司存在違規行為,比如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工作崗位等情況,那麼我們被迫提出辭職後可以立刻離職。
而當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下,我們提出書面的辭職後可以立刻走人,並且還能要求公司結清工資以及經濟補償和辦理離職手續等。
違法離職,這種情況就是,員工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就收東西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員工存在違法行為。
因為員工違法辭職,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頂崗員工所產生的費用,公司可以申請仲裁向員工索賠。
正常情況下我們提出辭職,也需要注意相應的細節,這樣可以大大降低自身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的機率。
關於培訓費,需要注意一下我們是否有和公司簽訂所謂的培訓協議,如果簽訂過的話,那麼需要特別留意離職時自己是否還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內。
如果在服務期內,那麼我們需要支付公司尚未履行完服務期內所分攤的違約金。
競業限制,是否有和公司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有簽過的,那麼在離職的時候,一定讓用人單位確認下,是否需要你遵守該競業限制,如果不需要你遵守,那麼讓用人單位出具的放棄競業限制的聲明或者解除競業限制的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最長時間是24個月,並且在競業限制期間,公司應當支付我們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不得低於我們本人工資的3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如果公司既要我們遵守競業保密協議,又不肯支付經濟補償的話,那我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或者是確認競業限制無效。
離職手續,記得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除了要求公司結清我們的工資外,五險一金的關係也應該從公司那邊進行轉移,最後記得要找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歸根到底,辭職在理論上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但實踐中操作起來卻沒有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因為很多公司會拿各種理由來堵塞員工提出的離職申請,比如「公司人手不足」又或者是「離職申請要老闆審批,但老闆沒有回來」等等。
但我們還是要記住,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我們所有人的權利,公司沒有理由拒絕,而若是碰到公司拒絕的這種情況,最好的方式就是找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