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有哪些

2020-05-05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為他人擔保是一件十分嚴肅的問題,如果被擔保人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的話,那麼擔保人則需要被擔保人債務清償,對此必須要特別注意自己是否有能力進行擔保。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有哪些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貸款擔保人的條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四)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貸款擔保人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三、銀行貸款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有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例如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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