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名譽權侵害案被告偽造證據,被罰款10萬,哭了!

2020-06-23     荼然笑了

原標題:楊紫名譽權侵害案被告偽造證據,被罰款10萬,哭了!

明星名譽權維護,楊紫不是第一個,我想也不是最後一個。

一般情況下的名譽權糾紛是因為文章而起,因為在大家撰寫批評文章或者是發表個人言論的時候,如果不是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的事實來創作的話,很有可能歪曲事實。而且有時候即使文章的基本內容真實,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仍然要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楊紫名譽權糾紛始末】

楊紫方早前注意到被告張某在其實名註冊的微博帳號上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楊紫名譽的言論,因此以名譽權遭受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原本這是一起並不複雜的名譽權案,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卻說微博並非其本人註冊。且張某在庭上向法官出具了一些證明材料,聲稱自己的身份證和手機早前曾經有過遺失的經歷,因此自己曾先後向兩家不同的派出所報案,他提供的這些加蓋公安機關公章、民警簽章的電子版文件材料就是證據。

證據要講究真實性,撒謊也要有個限度,為核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張某將公安機關出具的原件郵寄到法院,並且也給公安機關發送了協助調查函。

很快,這個謊言就被戳破了,兩家公安機關提供的回覆信息一致: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非本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機關加蓋。

合議庭認為,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在庭審中堅稱其證據真實,該證據材料對查明張某是否為涉案微博註冊人有重大影響,張某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最終,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聽到這一處罰結果後,被告張某當庭淚如雨下,並表示十分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

這時候哭有點晚了吧!

中教資料庫小編在之前的相關文章中一直在說,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對於心存僥倖、試圖以偽造證據等不法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法律必將嚴懲不貸。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kwV84nIBnkjnB-0z9T7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