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被告人葉源星編寫了用於批量登錄某電商平台帳戶的「小黃傘」撞庫軟體供他人免費使用。「小黃傘」撞庫軟體運行時,配合使用葉源星編寫的打碼軟體可以完成撞庫過程中對大量驗證碼的識別。葉源星通過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打碼軟體的驗證碼識別服務,同時將其中的人工輸入驗證碼任務交由被告人張劍秋完成,並向其支付費用。
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譚房妹通過下載使用「小黃傘」撞庫軟體、向葉源星購買打碼服務,獲取到某電商平台2.2萬餘組用戶信息。
被告人葉源星、張劍秋通過實施上述行為,從被告人譚房妹處獲取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譚房妹通過向他人出售電商平台用戶信息,獲取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5萬餘元。法院審理期間,葉源星、張劍秋、譚房妹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2017年6月20日,浙江杭州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葉源星、張劍秋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被告人譚房妹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向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對3名被告人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據悉,該案是全國首例撞庫打碼案。
【案例要旨】
對是否屬於「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難以確定的,一般應當委託省級以上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的部門檢驗,也可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