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及稅會差異簡析

2020-04-29   理個稅


此篇分析的是在《CAS21-租賃》準則(以下稱「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應思考的稅會差異即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問題。

礙於篇幅也便於直入主題,對新租賃準則中,理念的改變不一一贅述。僅就大家所熟知的,承租人不再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這一模式及會計處理,簡要分析稅會差異。


在新租賃準則下,但凡符合租賃的定義,對承租人而言,模型固定,會計處理便不再區分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了。

承租人的的會計處理如下:

此處引入了新的會計科目(應用短期租賃或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簡化處理除外):

(1)使用權資產

(2)租賃負債

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引入了新的會計科目,那對應的會計處理是什麼呢?

(1)租賃負債:

A、初始計量:

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B、後續計量:

後續計量需要用到折現率,折現率首選租賃內含利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採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折現率的基本計算模型是:

A×(P/A,r,n)+B×(P/F,r,n)=C+D

即,通過「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計算。

承租人支付每年租金時: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合同約定每年應支付租賃付款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確認租賃負債的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租賃負債年末金額×折現率)

(2)使用權資產:

A、初始計量

包括下列四項:

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應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

B、後續計量(採用成本模式計量=成本-累計折舊-累計資產減值損失)

(1)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2)若使用權資產發生減值,計提減值

以上只是簡單的對計算模型和會計核算方法做了概述,但從使用權資產的後續計量中,我們又見「折舊」及「資產減值」,此處就是未來可能會產生稅會差異從而需要納稅調整之處。


新租賃準則下對承租人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及融資租賃,但是稅法上依然會做以區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如此一來,如果稅務上認為是經營租賃,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只能是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的租賃費支出,而會計對該稅務上認為的經營租賃資產依然計提折舊,所以此處首先會產生稅會差異。而計提減值這種類型,本身也屬於稅會差異的經常項目。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稅會差異一直都是彙算清繳中多有涉及的內容。加之,近年來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政策,若與某些特定企業類型下的會計核算相疊加,調整起來還是需要一番思量的。

但,萬變不離其宗,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究其原因是稅會差異。稅收政策,會計準則及企業採用的核算方式,都需明確,調整起來才能心中有數。

所以,「稅」與「會」從來不是兩極,有的只是融合後的辨析。隨著會計準則的更新,更是需要我們從根本上了解稅會差異,從而才能理清納稅調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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