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難產」,未按時交卷,7家上市公司被立案

2022-06-24     梧桐樹下V

原標題:年報「難產」,未按時交卷,7家上市公司被立案

文/梧桐小鈺

目前已到6月下旬,而A股逾期未披露年報的上市公司達11家,證監會對其中7家進行了立案調查

未披露年報的11家公司包括*ST濟堂、未來股份、退市環球、ST輔仁、吉林化纖、紫鑫藥業、延安必康、太安堂、ST柏龍、吉藥控股、邦訊退,這些公司大部分處於停牌狀態或進入退市整理期。

上述11家中,其中有7家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分別是:*ST濟堂、未來股份、退市環球、ST輔仁、延安必康、ST柏龍、邦訊退,而太安堂、吉藥控股、吉林化纖、紫鑫藥業等4家暫時沒有收到立案通知,其中原因應該是證監部門酌情考慮了這四家受到吉林或上海疫情影響。

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也是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依據。《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均規定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應該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按期披露年報是上市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法律義務。

證監會對7家公司立案調查的理由,表述各有差異,有的是因「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報」、有的是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未按時披露年報)」,有的是因「公司涉嫌未按時披露年報」。綜合來看,未按時披露年報,一般證監會就視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並立案調查。

層出不窮的拖延理由

被立案的7家上市公司給出的無法按時披露的理由可以說是五花八門。

有說是因為疫情原因的,比如:退市環球、還有未被立案的四家太安堂、吉藥控股、吉林化纖、紫鑫藥業。

退市環球在公告中稱:原定於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由於上海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等影響,《審計報告》無法按期出具,公司年報無法在4月30日前披露。

雖退市環球公告稱是由於疫情原因,但由於退市環球註冊地位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銀川不屬於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地區,所以退市環球也收到了立案通知。

疫情不是理由,畢竟A股市場近4800家公司絕大部分都如期披露了年報。並且未按時披露的公司中,多數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的歸母凈利潤處於虧損狀態。而這些公司口中所說的由於疫情原因是否只是個擋箭牌,實則是業績低迷,甚至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呢?

公示的原因還包含事務所完不成工作的,如退市濟堂、未來股份還有ST輔仁。

退市濟堂公告稱:公司與聯創立信於2022年4月5日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鑒於簽約時間至法定報告日間隔較短,結合退市濟堂年報審計流程和工作量,年審會計師無法在2022年4月30日前履行完審計程序。

未來股份稱:公司定期報告所涉及的部分信息準確性、完整性暫無法核實,需進一步梳理清查;會計師審計報告所涉及事項無法在短時間內核實、說明。

ST輔仁,在4月的公告中披露稱,前任會計師事務所於2021年12月辭任,在3個月後才找到願意接手的審計所。在年報關鍵期,不積極尋找繼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且歷時3個多月才找到願意承接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ST輔仁的問題可見一斑。

會計師無法按時完成工作的背後必然存在著財務相關的重大疑慮,而這些公司將無法按時披露的原因就簡簡單單的描述成:會計師無法按時完成工作,這對會計師來講是否也是有失公允的呢?

甚至還有與審計機構存在重大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例如:延安必康和邦訊退。

延安必康公告中稱:因在重大事項上與年報審計機構未能達成一致,導致公司在定期報告編制中遇到困難,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公司股票將於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期限屆滿後次一交易日(即2022年5月5日)起被實施停牌。

邦訊退稱:公司因在重大事項上仍未與年報審計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一季度報告未能按原計劃披露,公司將於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報及2022年一季度報告。

審計機構作為第三方獨立的機構,強調其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性。若重大事項上無法達成一致,這背後的原因,其實對於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們來說不言而喻。必然是由於存在類似於舞弊、造假等相關原因,才會導致審計機構無法向公司妥協。

還有由於董事離職而無法披露年報的,如ST柏龍。

ST柏龍則因多名董事集體辭職而導致年報難產。4月29日,ST柏龍發公告稱,公司於2022年4月20日公告,由於公司4名董事陳偉雄、陳娜娜、江偉榮、黃莉菲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截至4月29日,公司尚未完成董事補選工作。根據深交所規定「公司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董事的「集體出逃」似乎已經將公司的確存在問題公之於大眾的面前。

按時披露是應盡的責任

新《證券法》第85條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過錯的控股股東及董監高等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年報,明顯應當屬於該條法律規定所描述的範圍。

按《股票上市規則》13.4.1,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根據監管部門以往調查顯示,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背後,往往與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風險內控制度流於形式、高級管理人員不勤勉盡責密切相關,還可能隱藏著不法關聯交易、大額資金占用、財務舞弊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法定義務,對維護證券市場公開透明秩序、保護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意義。不論年報所展現出的相關信息說明什麼,上市公司都應當及時的披露年報,讓投資者們能夠公平的了解過去一年公司的相關狀況。刻意隱瞞等不誠信的行為比業績不佳更讓人厭惡。

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就是通過公開信息,因此,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完整非常重要。資本市場的瞬息萬變,導致投資者們對具有及時性的信息的需求也更大。所以上市公司們應當時刻警醒,不僅為自己負責,更應當為廣大投資者負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eb9e3d5f3cc905c13847d6f0e11f1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