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全面取消?官媒有回應!新規出台:明年起,3大權益維護業主
2020年的最後一個月,很多小區的物業都在催促業主預交明年的物業費,但過程好像並不順利,我們小區的不少業主表達出強烈的拒交的態度,這也是每年交物業費時的常態,但最終長期住在這裡的業主該交的錢一分都沒少,因為我們小區的水費是通過物業代收的,除非你可以忍受不用自來水,否則你敢故意欠繳物業費,物業就敢給你停水,這一招可謂是專治「不聽話」的業主。
其實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之間存在矛盾不是個例,而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拿筆者所在的城區為例,在12月,就有幾個小區的業主自主投票倡議要求撤銷現在的物業管理,並重新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進駐,還有業主完全對物業失去信心,提出找幾個有組織能力的業主牽頭,成立業委會自主管理來取代物業。
有機構做過調查,根據2萬份業主意見採集樣本反饋顯示,贊成取消物業的人數比例高達86%。其中有63%的業主對自家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不滿意,有21%的業主認為應該立即取消物業,直接由業主成立業委會自主管理,也有14%的業主表示無所謂的態度,甚至是滿意。
是什麼原因導致大部分業主贊成取消物業?進一步了解不難發現,其中存在普遍的共性問題。
1.物業反客為主,認為自己是業主花錢請來的主人,反把業主當成被管理者。不得不說,這種服務理念完全扭曲,畢竟沒有任何一個業主傻到花錢買罪受;2.物業服務意識低下,對小區存在的一些問題坐視不管,對業主提出的反饋充耳不聞,甚至反過頭來對業主惡語相向、大打出手;3.收了錢不做事,還私自占用小區公共區域中飽私囊。
對於物業的上述種種作為,業主們是敢怒不敢言。原因在於小區里的業主都是來自五湖四海,很多和對門的鄰居都沒有交集,大家都是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關起門來過自家的小日子。對於物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大家都是等著別人去管,長期以來,小區物業的囂張氣焰越發高漲。
當然,也並不是所有小區的業主都是軟柿子,全國也有部分小區的業主積極採取行動,並聯合起來趕走了原來的物業,成立了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來規範管理,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今年不久,廣州天河區的業主委員會就給全體業主分紅,每戶可以得到1000元左右,而這些錢就是來自於小區公共區域的盈利,比如小區街邊的架空層的租金收入,大堂和電梯廣告推廣營收等,如果是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很有可能這些錢全都落入物業的口袋。
全面取消物業是否可行?官媒給出過回應。
今年中期新華社刊登了一篇題為《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的文章中提到,在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服務之前,物業還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並且現實情況中也有不少物業管理到位,深得業主好感,不應該「一刀切」來對待。通過這個話可以看出,短期內取消物業完全沒有可能,但業主也無需失望,關於物業的約束管理,相關新政策馬上會強勢出台。
2021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典》將正式生效,其中專門提到了物業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明年起,有3大權益維護業主的權益。
一、小區公共區域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分配權
根據《民法典》282條以及283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建築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分配權。
截止到目前,還有人不知道小區的公共區域盈利應該屬於業主共有,前不久有網友給我留言反駁說「他去地方網站上留言,得到的回覆是業主沒有小區公共區域盈利分配的權利。」叫我不要亂寫,在這裡筆者只能說無知人總是存在,被人賣了還要幫著別人數錢。
二、物業收錢不做事,業主有權更換或成立業委會
根據《民法典》284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這條規定充分賦予了業主的主導權利,那麼對於物業的種種亂象,一旦達到大部分業主難以容忍的程度,業主就可以聯合起來撤掉原有物業。另外,按照《物權法》中規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就有理由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並成立業主自己的委員會。
三、業主對物業的相關項目收支有絕對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根據《民法典》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和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委會報告。
簡單來說,物業不能再繼續我行我素,致業主的評價於不顧,而是要對各項工作內容、服務質量、費用收支等定期全方位的向全體業主公開透明,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考察。有了這項規定,對於那些不按照合同細則以及政策規則要求提供服務管理的物業,業主也不必再忍氣吞聲,而是可以主動出擊來決定物業的去與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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