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綠會法工委提出15條修改建議 | 法律建議(553號)

2023-12-09     中國綠髮會

原標題:助力《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綠會法工委提出15條修改建議 | 法律建議(553號)

(泰山風景名勝區 拍攝:Yang)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決策部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簡稱「綠會法工委」)對此次意見徵集工作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提出了十五條具體修改建議,並已提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保護地管理司。

現將綠會法工委對《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分享如下:

序號 修改章節 原文內容 修改後內容 修改理由
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推進自然保護地體系和美麗中國建設,制定本條例。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推進自然保護地體系和美麗中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建議此處增加制定本條例的上位法依據。
2 第一章 總則,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社會參與的原則。 增加「社會參與」原則,無論是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還是保護和利用,均離不開社會的參與。
3 第一章 總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內風景名勝區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風景名勝區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內風景名勝區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風景名勝區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 1、增加「環境保護」的內容,風景名勝區內的環境保護,也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2、「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因為有些地方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首先是「建立」,其次才是「健全」。
4 第一章 總則,增加一條 增加一條:對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增加獎勵性條款,提高工作積極性。參照《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
5 第二章 設立,第八條第三款 風景名勝區與其他自然保護地範圍不得相互交叉重疊。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其他自然保護地範圍不得相互交叉重疊。 應當關注歷史遺留問題,已有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地交叉重疊的情形,如何處理?
6 第二章 設立 第十二條第三款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1、需要斷句,加個逗號。2、為保護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利益,對「補償」做一下限定,前面加「合理」二字。
7 第二章 設立 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批准設立的風景名勝區,不得擅自調整邊界範圍和變更名稱。確需調整邊界範圍或者變更名稱的,應當經批准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審批機關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風景名勝區,不得擅自調整邊界範圍和變更名稱。確需調整邊界範圍或者變更名稱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後,由批准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審批機關批准。 風景名勝區調整邊界範圍或者變更名稱,應當首先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再由審批機關決定是否批准。
8 第三章 規劃 第十五條 第一款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依法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 第三章 規劃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建議對「必要時」進行界定,以便於實踐中具體操作和運用。具體分為哪些情形,建議採用列舉式,規定需要聽證的幾種情形。
10 第三章 規劃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建議對「補償」進行限定,前面加「合理」二字。
11 第四章 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擅自採石、采砂、開礦、開墾、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五)建設垃圾填埋場、焚燒場,傾倒排放超標污染物、廢棄物等;……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採石、采砂、開礦、開墾、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五)建設垃圾填埋場、焚燒場,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等;…… 第一項去掉「擅自」二字,這是禁止項,不能出現例外情形。第五項去掉「超標」二字,風景名勝區內禁止排放污染物、廢棄物,而不是禁止超標排放。
12 第四章 保護 第三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13 第四章保護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態修復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地質遺蹟和文物古蹟。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態修復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地質遺蹟和文物古蹟等風景名勝資源。 建議本條款最後面加一個概括性的表述,這樣更符合實際情況。
14 第四章保護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不應該只包含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兩項內容,應該還有其它內容,所以,建議此處加一個「等」字。
15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四條 第二款 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等相關支出按照財政預算管理。 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等相關支出優先從上述第一款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財政負擔。 建議首先從第一款的收入中支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損失補償等費用,防止以地方財政不足為藉口拒絕補償。

文/Yang 審/綠宣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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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b78efaef5ebb1db782c2bc400f486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