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高手是如何利用稅務機關給對手挖坑的

2019-11-08   理個稅


前幾天中看到一個案例,案子的大體情況是,企業老闆李某舉報自已企業偷稅,稅務機關進行檢查,企業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對稅務機關偷稅的定性與處罰全部認可,但卻不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根據《刑法》201條的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按逃稅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企業前老闆張某依法釆取強制措施。

張某的律師認為,由於現企業老闆李某與張某有矛盾,所以,張某對稅務機關檢查企業的情況一無所知,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張某對檢查情況有知情權。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行政處罰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沒有聽取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因此,稅務機關的處罰應聽取張某的陳述申辯,因為沒有張某的陳述申辯,所以,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

稅務機關認為《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己送達企業,企業認可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所以不存在沒有聽取被處罰對象陳述申辯的情況。

魏言稅語觀點:看完這個案例,你真不能不佩服現企業老闆李某對稅法的熟悉程度,同時也不得不佩服李某出手之狠,出手之准。給前任老闆張某挖了如此大的一個坑,硬是要將張某送進監獄,若無深仇大恨是做不出來的。下面我們一步一步分析李某的做法:

第一步,舉報企業偷稅;

第二步,配合稅務機關,提供證據用於證明企業確實偷稅;

第三步,認可稅務機關的偷稅定性與處罰決定;

第四步,不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第五步,稅務機關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第六步,張某判刑入獄。

李某的六步可謂算計精準,環環相扣,步步驚心。他利用自己是現企業老闆的有利位位置,以及張某對一切一無所知而稅務機關只對企業而不對張某的情況,上下其手將張某與稅務機關玩弄於掌股之間,用過去的一句老話說「其心可誅。」

當然,客觀說,李某之所以能夠成功,前題一是張某在當老闆時,企業確實偷稅;二是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過於拘泥法律條款的規定,沒有理解條款後面的立法原則與精神。

其實,在稅務執法的過程中,根據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出不利於行政行為時未聽取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等應屬程序嚴重違法。正當程序原則雖然未在行政立法中明確予以確認,但相關的行政法律中己有一些規定,比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等都有一些規定。各級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更是比比皆是。

就本案而言,張某顯然是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利害關係人,不聽取張某的陳述申辯應屬一種嚴重的程序違法,處罰決定是無效的,根據處罰前置的原則,處罰決定是無效的,稅務機關就失去了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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