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教師懲戒權必須五步走:凝聚共識,釐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細則,規範程序
今年四月,廣東出台《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據信息時報報道:
9月24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了省政府關於《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草案》明確賦予了教師教育懲戒權。
該規定的草案出台之後,引髮網友熱議,不少的人認為,教師管教權明確後,可在一定程度結束「熊孩子」無法無天的現狀,改變老師打不得罵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師不敢管、不能管的風氣。
不過,也有人認為,明確教師管教權的同時,也要防止出現教育懲戒濫用的情況。
而另外一種聲音認為,賦予教師懲戒權,如何遏制教師濫用懲戒權,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也需要有相關的保護措施。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要落實教師的管教權,最關鍵是要將懲戒規則細化,否則將無法執行。一是老師可能會不願意管,擔心教育懲戒被解讀成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二是老師懲戒的時候,不知道懲戒的尺度如何把握。
這些說法和擔憂,並不是沒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為,賦予教師懲戒權,勢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闡釋原因,歡迎朋友們關注後查看我的文章,這裡不再贅述),制定懲戒細則,也是至關重要,但在此之前,我們必須要明白,賦予教師懲戒權,並不是簡單的授權,而是有至少以下五步需要走:
第一,凝聚共識,應就教師的教育懲戒權進行調研
我們做出某一個決定,不能僅僅是拍腦袋。主席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就很好的詮釋了決策之前我們最應該做的事。隨後,在《反對本本主義》一文中,提出「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的著名論斷!
而現代社會,技術條件越發成熟,我們的調查研究,手段更加豐富。通過對教育現狀的調查,了解廣大民眾對教師的教育懲戒權的態度,是非常容易的!
個人以為,我們的調查研究,至少要面對以下幾個群體來展開:
一是家長群體:學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師是否應該有懲戒權,家長的態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對家長,進行調查。
二是教育專家群體。教育專家這個詞,目前有些尷尬,但總體上來說,專家的視野更寬,對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們需要徵求專家們的意見。
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師的教育懲戒是否有悖於法律,我們必須徵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畢竟,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們需要依法治教執教。
四是教師群體。教育懲戒權的最後實施,是教師,給不給懲戒權、如何給懲戒權,如何實施懲戒權,教師應該是很有發言權的!連教室的意見都不徵求,意義何在呢?
但迄今為止,三水三心並沒有見到任何一個部門,對教育懲戒進行調查研究(有些個人的調查,但取樣存在揚中的偏差,不足以採信),這不能說不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情!
第二,釐清概念,避免實際操作中出現模糊空間
中國人講究「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語出《《論語·子路》》)
而在實際中,我們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體罰、變相體罰。
據《現代漢語詞典》,體罰的解釋是「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處罰兒童的錯誤教育方法」。
在這裡,「罰站」是明確的被界定為「體罰」的,而後面的「等方式」,語焉不詳,難以把握。
更關鍵的是,「變相體罰」一詞,並沒有收入權威的詞典中,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界定。有些專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適用。這樣一來,我們的實際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間——稍不注意,就是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甚至,依照變相體罰的話,教師的任何教育行為,都可以被界定為變相體罰!
比如,這次廣東出台的《草案》中「責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為「變相體罰」!
為什麼賦予教師懲戒權,而教師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與這裡嗎?
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執教不能成為一句空話
依法治國,是國家的大政方針,是不容逆轉的。而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說,賦予教師懲戒權,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而事實上,在目前,賦予教師懲戒權,還客觀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五條就規定: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我曾經舉過一個例子,我的一個學生,因為上課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對此耿耿於懷。在她看來,我的這一瞪,已經是「侮辱人格尊嚴」了!
另外,現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經呈現出比較明顯的低齡化趨勢,前一段時間發生過兩起「弒母事件」,皆因為未到接受刑事處罰的年齡,而免於處罰。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園欺凌事件,最後的處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
所以,對現行的法律進行必要的修改,是賦予教師懲戒權的重要前提。否則,法規賦予了懲戒權,法律要懲治教師的懲戒行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於法規的——教師不結果懲戒權,是要承擔法律風險的!
第四,制定細則,讓老師的懲戒權關進位度的籠子
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說,賦予教師懲戒權,需要明確懲戒的內容,制定懲戒細則。
我們很容易將懲戒與體罰等同,其實,懲戒,是包含體罰的。我不是鼓吹體罰——試想,將犯罪分子,關進監獄,這是不是一種控制身體的行為?控制身體、限制自由這是不是一種體罰?我總認為,我們不能談體罰色變,有些專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課,盡說些無用的——但結果是被採納了。
也就是說,哪些行為,應當受到懲戒,應當受到怎樣的懲戒,都要明確,要通過制定一些細則,來具體規定,不能泛泛而談。
這個細則,應該針對不同的年齡階段認知水平不同的特點,加強針對性。懲戒可以從學習、紀律、衛生、交往等方面制定,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做了什麼應該怎麼辦,都應具體。
如何制定這個細則,應該通過學校、教師、法律工作者、家長、社區代表等,一起來制定。
這個懲戒細則制定之後,教師的懲戒行為,就不應受到任何非議,法律和社會要充分保護,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而一旦教師的懲戒行為,跳出懲戒細則,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是對學生正當權利的保護。
第五,規範程序,用程序正義保證學生的正當權益
在法律上,有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說法。賦予教師懲戒權,也要通過程序的規範,來確保懲戒權的合理使用。
據不完全統計,大多數暴力體罰,都是教師情緒失控的狀況下發生的。而避免教師情緒失控的辦法之一,就是規範懲戒程序。
舉個例子,監獄是懲戒,但必須通過公安的調查取證、檢察院來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之後,才能送到監獄去接受懲戒。
教師的懲戒權,也應該用規範的程序來行使。三水三心以為,可以採取如下的程序:
1.教師提出書面的懲戒請求並附相關材料;
2.學校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3.學校相關部門出具懲戒告知書並送達學生及家長;
4.學生積極長進行申訴;
5.學校相關部門進行懲戒!
在這個過程中,老師的情緒會逐漸平和,而規則的威嚴,得以保護。如果學生和家長不認可,可以申訴,這就類似於二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錯」。
總之,廣東出台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在全國開了先河,是第一個吃螃蟹的勇士,值得欽敬。但賦予教師懲戒權,絕不僅僅是細則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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