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離職遭單位扣錢要挾,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

2019-12-24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雙倍工資。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目標在於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那麼,如果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用人單位以計件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無法上保險為理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並在員工提出離職時扣押兩個月的工資,員工應該如何維權呢?


 【案情介紹】

  2011年8月,經老鄉介紹,小張來到某服裝公司工作。來之前老鄉說公司會跟她簽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她繳納社保,可上班後,老闆卻說她做的是計件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上保險。小張想,找個工作也不容易,且公司包吃包住,也就留了下來。誰知乾了一個多月後,其他人都發工資了,卻沒有小張的。她一打聽,原來每個職工的工資都要扣押兩個月的,因為做服裝的工人需要一定的技術,而該服裝公司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為了防止工人不辭而別,所以公司才實行這種措施來限制。

  每天工作10小時,乾了一個月又拿不到工資,小張不打算乾了。她找老闆辭職,老闆說要辭職必須提前兩個月打招呼,小張說那就干到2011年年底吧,老闆同意了。可是到了年底,小張又找老闆提出辭職,老闆再次表示要她先帶會兩個工人,然後才能走,否則扣押的工資4000元錢就不能給了,無奈之下,小張答應了老闆的要求。可是,自2012年1月初以來,老闆一直都招聘不到工人讓小張帶。上個月初,老闆總算找來兩個新職工讓小張教,可眼看就要帶會了,這兩個人卻辭職了。小張有些著急了,再次找到老闆提出要走,可對方還是那句話:走可以,但押的錢不能給,並仍然建議她幫著帶會兩個工人再走。「如果始終找到不工人怎麼辦?難道自己就這樣無休止地幹下去嗎?」討要工錢無果之下,小張只得向當地工會尋求法律援助。

 【律師建議】

  在尋求援助的過程中,小張表示自己在此之前其實也曾諮詢過有關人員,申請仲裁可能需要很長時間,自己很擔心公司故意拖延時間,一旦勞動爭議從仲裁打到法院,自己為打官司的事也折騰不起。

  針對小張所遇到的難題,當地工會律師建議小張先找老闆談談,表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即使是實行計件工資也是如此,否則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繳社會保險。

  在法律援助諮詢的尾聲時,工會工作人員也向小張表示:工會是職工的強大後盾,如果老闆在她辭職後仍堅持扣押其兩個月的工資,工會律師可免費幫她維權。幾日後的上午,小張打電話給公會工作人員表示感謝,聲音里透著喜悅:「我剛剛拿到被押的兩個月工資,現在終於可以離開公司了。」小張表示,當她按工會律師的意見找老闆談話時對方很吃驚,當時雖沒有明確答覆她,但第二天就找來一個新工人讓她帶,在新工人學了兩天掌握基本技術後,在兩天後的上午就給小張結清工資放她走了。

 【小編評析】

  上述案件中小張的遭遇,所涉及的問題是勞動者工作中最常見也是最容易遇見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和保險繳納的問題。正是因為常見和普通,所以更值得警醒廣大勞動者。

  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採取何種計算工資的方式,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上述案件中,小張從2011年8月底到該公司工作,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儘管公司對小張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但公司也應在她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保。由於該公司既沒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她繳納社保,所以小張有權要求老闆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其次,對於勞動者屢次要求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不同意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或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具體到上述個案,公司扣押小張工資和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都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小張可隨時通知公司辭職,公司都應及時為她結清工資並依法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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