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7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公告中指出: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這兩個年度內,居民個人要想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宜,必須滿足一個前提、一個條件(兩種條件任選其一)。
居民個人如果在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況,則居民個人應及時自行補繳個稅。否則,不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如有綜合所得未按規定完成預扣預繳,無論其年綜合所得收入是否不超過12萬元,或者彙算補繳稅金是否低於400元,居民個人均應辦理彙算清繳申報,並依據彙算清繳結果如實繳納稅款。
案例一:
2019年,張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資薪金6000元整,A公司每月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假設張三沒有任何扣除項目,則張三在2019年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累計預扣預繳個稅(6000*12-60000)*3%=360元。
2019年4月份,張三為其他單位提供臨時性勞務服務,取得勞務報酬3015元。張三到稅務代征點代開發票時,被要求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所所得稅。如圖:
然而,支付方並未按規定完成代扣代繳義務,張三取得的此筆勞務報酬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根據文件規定,張三應在2020年度3-6月份完成個人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工作。同時,由於張三取得的勞務報酬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因此,不免除張三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義務。
張三應彙算申報綜合所得:
{6000*12+3015*(1-20%)-60000}*3%=432.36元
彙算補稅72.36元(=432.36-360)。
1、條件之一: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
1.1、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口徑:
年綜合所得收入=未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各種專項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的工資、資薪金所得+未扣除20%費用的勞務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未扣除44%費用的稿酬所得。
根據2018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的規定,我們可知,在個人所得稅上的概念,收入指的是未減除相關費用的金額,因此,此處規定的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應減除任何費用。
1.2、對於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在累計預扣預繳申報時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個稅的,則其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計入年度綜合所得收入。
1.3、在滿足「一個前提」的情況下,居民個人如果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無論按彙算清繳應補繳多少個稅,都無需辦理彙算清繳事宜,也無需補繳稅金。
筆者認為:這個規定對於中規中矩就業的居民個人沒有任何利好;利好的是同時取得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或年度中間跳過槽的居民個人,此類人群在累計預扣預繳時可以享受扣除多個基本減除費用的政策。
案例二:
2019年,張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資薪金10000元整,無其它收入,A公司每月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假設張三沒有任何扣除項目,則張三在2019年應累計預扣預繳個稅60000*10%-2520=3480元。
如果張三按規定進行個稅彙算清繳,其年度應繳納個稅為3480元,94號公告免除了張三的彙算清繳申報事宜,但張三年度實繳個稅3480元。
案例三:
2019年,張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資薪金5000元整;同時經A公司允許,在B公司每月也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整,除此之外無其它收入。A、B公司每月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假設張三沒有任何扣除項目,則2019年度,A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稅為0元,B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稅為0元。
如果張三按規定進行個稅彙算清繳,其年度應繳納個稅為3480元,然而,根據94號公告的規定,張三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可免除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無需補繳稅金,省稅3480元。
案例四:
2019年1月-6月,張三在A公司工作半年,每月工資薪金10000元整,再無其他收入。假設張三沒有任何扣除項目,A公司每月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總共繳納個稅(10000*6-5000*6)*3%=900元;
2019年7月張三跳槽至B公司,每月也取得工資薪金10000元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萬元,再無其他收入。B公司未將其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而是單獨申報個稅;同時每月為其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總共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10000*6-5000*6)*3%=900元。
2019年度,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為1800元。
如果張三按規定進行個稅彙算清繳,其年度應繳納個稅為3480元,然而,根據94號公告的規定,張三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可免除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無需補繳稅金,省稅1680元(=3480-1800)。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筆者笑談:不安分、跳個槽少交稅;有精力,多兼職更划算。
註:為更直觀分析數據,以上案例中,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所屬期、所得期和申報期的區別。
1.4、在滿足「一個前提」的情況下,如果居民個人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即使接到稅務機關推送的需要補交稅金的信息,納稅人亦可不做理會,無需補稅。
但納稅人需要核實綜合所得收入是否準確,是否有人冒用個人信息申報個稅,列支費用。
2、兩個條件之二:彙算清繳應補稅金額少於400元。
在滿足「一個前提」的情況下,納稅人無論年綜合所得收入為多少金額,哪怕超過1000萬元,只要彙算清繳應補稅金額少於400元,納稅人亦無需進行彙算清繳申報,無需補稅;
居民個人接收到稅務機關推送的需要補交稅金的信息,只要補繳金額不超過400元,納稅人可不做理會,無需補稅。
案例五:
2019年,張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資薪金50000元整,A公司每月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假設張三沒有任何扣除項目,則張三在2019年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累計預扣預繳個稅(50000*12-60000)*30%-52920=109080元。
2019年4月份,張三為其他單位提供臨時性勞務,取得勞務報酬2000元,到稅務代征點代開發票時,要求支付方代扣帶繳個人所所得稅,支付方為其代扣個稅(2000-800)*20%=240元。
2019年度,張三合計繳納綜合所得109320元。如果張三按規定進行個稅彙算清繳,其年度應繳納個稅為{50000*12+2000*(1-20%)-60000}*30%-52920=109560元,應補繳240元。
然而,根據94號公告的規定,張三年度綜合所得收入應補繳稅金240元,低於400元,可免除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無需補繳稅金,省稅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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