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銀行和借款人隱瞞事實真相,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2019-11-07   風控大咖

貸款銀行和借款人隱瞞事實真相,「借新還舊」騙取擔保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進行擔保,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市市北區第一支行訴青島華悅物資發展公司、青島海爾空調器總公司、青島海爾集團總公司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上訴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7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華悅公司與工商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虛假合同。工商支行沒有依此合同將款貸給華悅公司;華悅公司亦沒有實際得到和支配該合同項下的800萬元借款。該項貸款名為華悅公司「購房」款,實為工商支行用於內部平帳、以貸堵漏、轉嫁經濟損失為目的。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於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工商支行自行承擔。工商支行根據借款合同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華悅公司此前所欠工商支行的800萬元本息,由於該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應由工商支行另行追償。華悅公司和工商支行隱瞞事實真相,「借新還舊」騙取空調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進行擔保,依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空調公司不應對本案「借款」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