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按摩女死亡疑案:嫌疑人是名律師,他要求我做無罪辯護

2019-12-09     蒼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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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X檔案 的第 17 篇檔案

【按摩女疑案】

講述人:易勝華,現為律師

檔案來源:《別在異鄉哭泣:一個律師的成長手記》已獲作者授權

全文 5100 字,閱讀約需 6 分鐘

這是我從事律師職業以來最糾結的一個案子。

案情並不複雜:一位男子報警稱,在某居民樓內有人被殺。警察到現場後,看到這名報警男子渾身是血,手裡拿著一把水果刀。裡屋的床上,一名女子躺在血泊中,已經死亡。

經檢驗,死者全身有多處刀傷,其中,右頸總動脈全層破裂,右肝葉被捅刺,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警方立即控制這名男子,以涉嫌故意傷害致死將其刑拘。

這起案件有一些特殊的地方:犯罪嫌疑人王曉軍是一位法律工作者,而且,他的左胸部和臉部有多處刀傷。案發的時間為2月15日,是情人節的第二天早上。

基於王曉軍的特殊身份和案件的挑戰性,我接受了家屬委託,並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曉軍。

根據王曉軍的講述:死者小英與他相識多年,是他回老家出差時在按摩店認識的。按摩結束之後,他給小英留了一張名片,從此兩人便開始交往,多次發生性關係。後來小英一直纏著他,要和他結婚,他不同意,因為他已經有了女朋友。

案發前兩天,小英特意從老家來北京找他,住在他租住的房間裡。他已經為小英買好了回家的火車票,並清理了小英在他住處的物品。

案發當天早上,他被胸口的一陣刺痛驚醒,發現小英拿著刀在扎他。他立即跳下床逃出臥室,到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進入臥室的時候他發現小英已經趴在床上。他走過去用水果刀扎了一下小英的左後腰,小英沒有任何反應。於是他報警,直到警察出現。

王曉軍反覆強調,案發前夜,小英煮了牛奶強迫他一定要喝下。他懷疑小英在牛奶裡面下了安眠藥,他才會睡得那麼沉。小英就是要殺死他的,他是被害人。

看守所的會見時間有限制,我們來不及深入交流就到了結束時間。陪同我一起會見的,是一位德高望重的資深女律師。會見結束後,老律師笑著對我說:「易律師,你回家可以去找一部美國電影看,名叫《致命誘惑》,也許會有所啟發。」

在聽王曉軍講述案情的時候,我想起曾經看過的韓國電影《快樂到死》。講的是一位被戴了綠帽子的老公殺死出軌的妻子,又成功地嫁禍於妻子的情人。回家之後,我特意找到《致命誘惑》。

這部電影講述的是:一位律師有了外遇,情人要求和他結婚,他又不想破壞自己的家庭。情人不斷地騷擾他,威脅他的家庭,還衝進他家裡意圖殺害他。最終,這位律師把情人給殺死了。

虛構的電影故事在現實生活中上演。劇情有些相似,結果卻是天壤之別。《快樂到死》中,那位老公因為手段巧妙,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致命誘惑》中,那位律師因為屬於自衛性質,沒有受到指控。而我的這位當事人,卻因涉嫌故意傷害致死,被關在看守所里,等候法律的審判。

雖然我對王曉軍的陳述有很多疑問,但是我又覺得不能輕易作出判斷。畢竟他是一位有著較為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法律工作者,他應該不會作出如此愚蠢的行為。即使真的是他做的,他應該有充足的理由,留下足夠的證據空間。對此,我覺得不必擔心,一切還是要看證據。

程序進入到檢察院階段,我們已經可以看到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但是,看完卷宗後,我的心一下跌到了谷底。

根據王曉軍的供述,通過按摩認識後,小英就來到北京工作,和他同居。小英為他懷孕兩次,有一次還是雙胞胎。但小英有較為嚴重的腎病,醫生說不能生產,否則性命難保。

所以,兩次都是在懷孕六七個月的時候流產。王曉軍想和小英分手,但小英不肯答應,總是纏著他,包括到他工作的單位去鬧。

一年前,兩人發生激烈爭吵,王曉軍將小英打傷,小英報警後,王曉軍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天。

案發前兩天,小英來到王曉軍的住處,兩人發生多次爭吵。王曉軍給小英買好了回家的車票,將小英遺留在他住處的物品通過郵局郵寄回家,還給小英銀行卡上打了5000元。

情人節那天晚上,應小英的要求,王曉軍還為她買了一枝玫瑰花。回家之後,王曉軍為小英燒水洗澡、搓背,然後兩人回房間休息。臨睡前,小英為王曉軍煮了牛奶。

關於第二天早上發生的事情,王曉軍在公安局的講述卻有兩個不同的版本。

版本一:迷迷糊糊睡覺中,王曉軍感覺胸部刺痛。睜眼一看,小英正拿著刀扎自己的胸部。他立即將刀奪過來,扎了小英左肋一刀。然後報警。這個版本是王曉軍早期的幾次口供。

版本二:痛醒後他跳下床,進入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重新回到臥室,小英已經趴在床上,他扎了小英左後腰一刀,然後報警。這是第一次會見時王曉軍向我們講述的版本,而且此後他對案發過程都是這樣講述。

從始至終,王曉軍都強調只扎了小英一刀。但是,小英身上至少有五六處刀傷,其中兩處致命傷,另外幾處的傷口也很深。

警方從現場提取了兩把刀,一把是刃長為十多公分的水果刀,一把是刃長五六公分的摺疊刀(削鉛筆的小刀)。根據法醫的說法:王曉軍臉上的刀傷,可以由摺疊刀形成;小英身上的傷口和王曉軍胸口的刀傷,可以由水果刀形成。

然而,如果王曉軍第二個版本的陳述是真實的,小英並沒有接觸王曉軍從廚房拿出來的水果刀,那麼,王曉軍胸口和小英身上的水果刀刀傷,絕對不可能由小英造成。

這就意味著:無論如何,王曉軍說了假話!而且經不起推敲!

一次次地翻閱案卷,我對小英的遭遇充滿了同情。

小英剛出生就被親生父母遺棄,被人收養後很早就出來做按摩女郎。結識王曉軍後,以為人生從此有了依靠。王曉軍比她大十多歲,她仍然來到北京與王曉軍同居,並為他懷孕兩次。

雖然王曉軍並不願意,她還是執意想把孩子生下來。由於腎病的原因,她不能生育,被迫流產。當她得知王曉軍另有新歡,與王曉軍發生爭吵,被王曉軍打傷。她回到老家治病,為了和王曉軍一起過情人節,特意來北京,沒想到失去了生命。

看著案卷中血腥的現場照片和小英身體上的多處刀口,我百感交集。這是一個身世悲慘的女人,命運對她如此刻薄!被遺棄,做按摩女,患腎病,流產,不能生育,被拋棄,慘死。一個女人的種種不幸,她全部都經歷了。我該如何為王曉軍辯解,才能讓自己的良心不受譴責?

閱卷之後,有一段時間我沒有親自去會見王曉軍,而是交給我的助手。我不想面對他。

作為專門的刑事辯護律師,我從來沒有這麼反感過自己的當事人。雖然他們大多是貪官污吏、江洋大盜、流氓地痞、黑道梟雄,但是我總能找到他們身上的閃光之處,從而在感情上接納他們,理直氣壯地為他們辯解。

比如貪官,他們對自己的家人一般都有著很深的感情,對社會的弊端往往一針見血,工作中往往也有一些建樹;至於流氓地痞和江洋大盜,他們雖然無惡不作,膽大包天,但是很講義氣,敢作敢當。

有些人貪生怕死,卻也是真情流露。有些人自作聰明,一味狡辯,雖然荒唐可笑,倒也不能苛求。在會見他們的時候,每當我說起自己的辯護思路,他們都是認真傾聽,和我坦誠交流;當我說起親人對他們的關心和期待,他們大多是淚如雨下,或者雖然面無表情,卻看得出內心的波瀾。

而這個案件中的王曉軍,令我無語和憤怒。在我們多次的會見中,他一次都沒有問起過自己的親人,包括他六十多歲的母親和為他的事情而奔走的弟弟妹妹。

他和家裡人的關係並非不好,案發前他的母親還來北京住過一段時間。當事人從不向律師打聽家裡的情況,這種情況我還是第一次遇到。

王曉軍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他很固執地要求我按照他的思路辯護,執意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自己才是被害人。

我問他:「什麼是正當防衛?你已經離開了房間,脫離了危險的環境,你又重新回到房間,小英趴在床上一動不動,你還走過去拿刀扎她左後腰,這難道也是正當防衛?」

他說:「是的,你可以回去認真研究一下刑法理論,好像陳興良教授有這樣的觀點。當時危險仍然存在,我為了避免自己遭到進一步的傷害,所以先下手扎她,也屬於正當防衛。」

我說:「如果你堅持自己最開始的供述,你是奪過小英手裡的刀扎過去的,我們還可以考慮從正當防衛角度為你做無罪辯護。但是,你現在的說法卻是你離開房間後去拿刀再進入房間,而且對方已經一動不動,你還去扎人家。正當防衛,你讓我怎麼說得出口啊?」

他說:「你回去再認真研究一下,好好研究。這個構成正當防衛。」

我哭笑不得,只有委婉地回絕:「關於正當防衛,可能我研究得還不夠深入。為了確保辯護的效果,關於正當防衛這一方面,在法庭上還是你來講吧。」

我又問他:「你離開臥室到你重新進入臥室,時間大概有多長?」

他不耐煩地說:「這個我不記得了。不過檢察官曾經問過我這個問題,我說不記得。檢察官說,那就是十秒八秒?我說差不多吧。」

我問:「這個時間記在筆錄裡面了嗎?」

他說:「可能吧,我沒看筆錄就簽字了。」

我頓時憤怒了:「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你居然不看筆錄就簽字?你難道不知道這個時間長度對你很重要?你說你沒有殺人,說小英是自殺。可你中間只離開了十秒八秒,你再回來的時候她已經一動不動了,她身上有好幾處刀口,你覺得這麼短的時間,小英來得及捅自己幾刀然後一動不動嗎?」

王曉軍仍然是一臉的不屑:「這個並不重要,我也不知道她身上的傷是怎麼形成的,反正不是我做的。檢察院、法院愛怎麼認為就怎麼認為吧。」

我噎得說不出話來。如果是個法盲,我不至於生氣。我對面的這個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從業十多年!

雖然我知道,一個人被關進高牆之內,無論本身多麼精明能幹,都變成嬰兒一樣無助和無知,但是,他是一名法律人,對於法律實務,理應比一般當事人更清楚。可是他的表現,連法盲都不如啊。

我問他:「小英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賠償這一塊,有什麼考慮?」

他氣憤地說:「他們還好意思要我賠錢?我才是被害人,是他女兒要殺我!我不要他們賠錢,已經是我很大度了!他們要我賠錢,我在法庭上要罵他們臭不要臉!」

我目瞪口呆,強忍怒火,一臉嚴肅地對他說:「你是一個法律人,無論他們提出賠償在你看來是否合理,這也是他們的權利。我希望你在法庭上保持冷靜,注意你的形象,不要影響到法庭對你的印象!」

王曉軍扭過臉,不置可否。

我很糾結。根據已有的證據,我內心確信,小英身上的刀傷是王曉軍造成,他雖矢口否認但又漏洞百出,而且還要求我必須做無罪辯護。

我想過退出辯護,但是基於種種原因,我必須堅持到底,把辯護工作完成。我想過獨立辯護,不管王曉軍如何做無罪辯解,我做我的罪輕辯護。但我又擔心,在法庭之上王曉軍會對我提出抗議,拒絕我繼續辯護,影響庭審的順利進行。

從我的個人情感來說,在這起案件中,我更願意作為公訴人或者被害人代理人,出庭控訴王曉軍的罪行。但是沒得選擇,現在我是辯護人的角色,必須想盡一切辦法,為他開脫。

我的良知和我的職責在打架,對於一個執業多年、辦理數百起案件的刑事辯護律師,這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一般而言,只有新入行的律師才會出現這種矛盾心態。難道,我還不夠成熟老練?

我決定暫時拋開個人情感,重新閱卷,看看能否有所收穫。

回歸理性之後,我還是從案卷裡面發現了不少問題。我一直認為,只要律師認真、細心,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能找到突破口。因為我們的警察同志也是普通人,也會有失誤。而這些失誤,正是律師辯護的角度。

我的一位同事協助我辯護。閱卷的時候,我們發現了一些不合常理的地方。比如,王曉軍住的是群租房,命案發生的時候,隔壁房間還有兩位合租者。他們在證言中說,聽到王曉軍和小英爭吵,女子的聲音很高,但是沒有聽到其他的異常響動。

一般說來,群租房的隔音效果都很差。按正常情況,如果是王曉軍對小英行兇,小英應當會發出呼救聲或者慘叫,還會有打鬥的聲音。小英並非一刀斃命,是失血性休剋死亡,完全有時間求救。但是,隔壁房間的人沒有聽到呼救聲,這一點是比較奇怪的。

僅僅是鄰居沒有聽到呼救聲,當然不足以否定王曉軍有故意傷害行為。我們將《物證檢驗報告》製作了一張表格,從中發現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警方從小英身上、王曉軍身上和現場提取了多處血跡化驗,化驗結果卻顯示:小英身上沒有王曉軍的血,王曉軍身上也沒有小英的血。

這怎麼可能呢?小英身上有五六處較深的刀傷,分布在胸部、頸部、左後腰、右後腰、背部,水果刀的刀刃並不長,如果王曉軍近距離刺扎小英,必然會沾上小英的血。尤其是頸部的那一刀,切斷了頸部總動脈,鮮血必然噴濺而出,但是王曉軍手上和身上居然沒有小英的血!

而且,小英的身上也沒有王曉軍的血。警察見到王曉軍的時候,他渾身是血,居然沒有沾到小英身上?

當事雙方身上都沒有對方的血跡,說明什麼問題?只有一種可能性:在傷害過程中,雙方沒有發生身體接觸。如果沒有身體接觸,可不可以意味著,小英的傷害不是由王曉軍造成的呢?

不僅如此。從現場提取的五處血跡來看,有一處血跡(北牆牆面)檢出,床周邊其他方位的三處(西側地面、南側簡易衣柜上、西南側地面)血跡都是王曉軍的,只有床單上的枕頭附近血跡是小英的。

這說明什麼?小英的血跡非常集中,只出現在她趴著的部位周邊。如果小英受到傷害時有掙扎、反抗、撕扯,身體會有大幅度的動作,血跡也會分布在現場各處,而不僅僅是身邊的床單上。必須注意:小英右頸部的總動脈是割斷的,只要她稍作掙扎,鮮血必然噴濺在牆壁和地面上。但是,沒有!

我百思不得其解。難道,小英真的是自殺嗎?

我一直認為,人不可能採取自虐的方式自殺。本案中小英多處刀傷,怎麼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呢?但是在這個案子辦理過程中,新聞里出現了「十一刀自殺」的案例,引起社會輿論強烈關注。專家說,「十一刀自殺」不奇怪,國外還有一百多刀自殺的案例。

之前我不相信小英是自殺的,「專家」的說法我也只是一笑置之。但是,現場的血跡讓我對這個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現場血跡當然是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觀點提出,但我覺得還是有些單薄。我還需要找一些疑點,來證明我的猜想。

我久久地凝視著兇案現場的照片。小英趴在床上,周圍一攤血跡。

我注意到,案卷裡面有幾處矛盾的地方,比如:根據報警後到場施救的120醫生的說法,她看到小英「趴在床上,雙手疊交於胸前」,但是現場照片中,小英的手卻是伸出來的。

根據《現場勘驗筆錄》,摺疊刀在頭部右側的床單上提取,但是根據《破案報告》的描述,摺疊刀是在小英身體下面找到的。

問題出來了。如果小英是趴著的,那麼行兇過程是怎樣的?根據屍檢結果,小英的傷口大多在正面。如果傷口是王曉軍造成的,王曉軍必然與小英面對面實施傷害行為。

正常情況下,小英遇到刺扎後,應當是順著作用力的方向,仰面倒下。當然,也不排除迎著作用力方向倒下的可能性。但是這樣一來,小英必然倒在王曉軍身上,而王曉軍身上卻沒有小英的血!

小英的姿勢和血跡的分布互相印證,再次說明,小英與王曉軍沒有身體接觸!對於這個發現,我既興奮,又覺得不可思議。

怎麼解釋小英「雙手疊交於胸前」呢?我對著鏡子,反覆演示這個動作,突然覺得這很像是宗教的某種儀式。

基督教?我立即給一位信基督教的香港朋友打電話,向她請教。但是她回答說,基督教裡面並沒有這種禱告方式,倒是有點像什麼神秘宗教的行為。是佛教的雙手合十?

我突然想起跟我合作辦理本案的同事是回民,於是問她:「伊斯蘭教是不是有這種動作?」連律師說:「伊斯蘭教里確實有這種禱告的方式,而且小英是山東人,山東有不少回民。但是,小英前一天晚上的晚餐是燉排骨,回民不可能會吃這個的。」

我不甘心,會見的時候問王曉軍:「你跟小英相處這麼多年,她是否信什麼宗教?」王曉軍說:「應該沒有什麼宗教信仰。」

似乎無法解釋小英這個動作的含義。「祈禱」缺乏說服力。是不是小英因為感覺到很痛,這個動作是為了減輕痛楚呢?

我突然注意到在小英身體下面找到的摺疊刀,頓時豁然開朗。在我的內心深處,一直排斥小英是自殺,所以我沒有往這個方面去想。如果當時小英雙手握著摺疊刀,正在扎自己的身體,在她倒下去的時候,雙手失去力量,因此「疊交於胸前」。摺疊刀被壓在身體下面,就可以解釋得通了。

我們還發現,案卷材料對作案工具的描述存在很大的差異。

在《現場勘驗筆錄》中,對現場提取的水果刀的描述是「刃長23公分,柄長11.5公分」,精確到了小數點以後,可見當場用尺子做了測量。王曉軍在第一次供述中也說「刀刃長20公分左右」,兩者能夠互相印證。

但是,後來數據發生了重大變化,無論是王曉軍供述還是《辨認筆錄》,刀刃的長度都變成了「10多公分」。從圖片上看,刀刃長度為11公分左右。如何解釋這個問題?

王曉軍講述刀把是「木質」的,但是110警員卻說刀把是「塑料」的。王曉軍和110警員一致的說法:王曉軍在開門後,在警察的喝令下,將手中的刀扔在門廳的過道上,但是《現場勘驗筆錄》記載,是在防盜門外提取的作案工具。

尤其是,警方在水果刀和摺疊刀上都沒有提取到指紋!我最初認為是王曉軍將指紋擦拭掉了,但是出警的110警員說,王曉軍開門的時候手裡還拿著刀,喝令其扔下刀後,王曉軍隨即被控制,不可能有時間去銷毀作案工具上的指紋。

作案工具出現這麼多疑點,只存在兩種可能性:偵查人員工作不嚴謹,或者是現場還有另外一把刀存在。前者的可能性最大,但是,從對王曉軍有利的角度來說,我當然主張是後者。

夠了,足夠了。呼救聲、血跡、姿勢、作案工具,這四個方面的疑點能夠說明很多問題。如果是在英美國家的法庭上,如果律師拋出這些疑問,陪審團很可能會作出無罪的認定。但是,這是在中國,我的觀點當然會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對「無罪」並不抱任何希望。

為了慎重起見,我特意在所里召集幾名資深律師,就這個案子召開討論會。有律師建議向法庭申請對王曉軍做精神病司法鑑定。

開庭前最後一次會見王曉軍,我把這層意思告訴王曉軍,詢問他的意見。他氣憤地問我:「誰說我有精神病啊?告訴我他的名字,我出去後扇他兩耳光!」這個回答在我的意料之中。

我提示王曉軍,在法庭上不要說太多話,主要讓我們來辯護。王曉軍說:「我要說,該我說的,不能讓你來說。」我只好隨他去了。

我問他:「你離開臥室的時候是光著腳的,為什麼又回到臥室去啊?你是怎麼想的啊?」

我期待他的回答是:為了穿鞋子,但是小英手裡有刀,所以到廚房去拿刀,目的是為了自衛。

然而他的回答卻是:「當時什麼都沒想。出了臥室直接去廚房拿刀,拿了刀進臥室,看見她躺在床上,我就過去扎了她一刀。」

我說:「那你這麼做是什麼目的呢?」

他的回答是:「沒有什麼目的,這就是我客觀行為的自然流露。」

好吧,那就這樣吧。

會見結束的時候,我毫不客氣地對王曉軍說:「如果你殺了人,你進監獄一點也不冤。如果你沒殺人,卻被判刑進監獄,你也只能怪你自己!是你的言行把自己送進監獄的!」

開庭前幾天,公訴人和法官詢問我們的辯護意見,我讓助手實事求是地轉告他們:「王曉軍要求我們做無罪辯護。」

開庭的前一天晚上,我萌發了一個想法。為了更好地說明案發現場的情況,闡明我的辯護觀點,是不是可以帶一個布娃娃出庭,演示小英死亡時的姿勢和刺扎經過呢?

我翻遍了家裡,也沒有找到合適的布娃娃。給各路朋友打電話,他們家也沒有。臨時去買是來不及了,只有放棄。我讓助理去超市買了一把摺疊小刀。本來還想買一把水果刀的,但是考慮到可能無法通過法院安檢,只有作罷。

我一直有一個想法,在我們的刑事辯護中,能不能將三維動畫、現場演示等帶進法庭,更形象、直觀地展示我們的辯護觀點?

這個案子如果能在法庭上進行動畫和現場演示,效果會更好,我的觀點也更容易被接受。看過美劇《金牌律師》的朋友,應該可以理解我的想法。

在「游泳池謀殺案」、「戒毒中心墜樓案」中,辯護律師就是通過現場演示的方式向陪審團展示指控的疑點,獲得了陪審團的支持。可惜,時間太倉促,我來不及實施我的想法,而且我不確定法官會不會同意我做現場演示。

庭審那天,我們早早地來到法庭等候,旁聽的還有我的幾位同事。公訴人是位女檢察官,合議庭由兩位女法官、一位女陪審員組成,加上一位女書記員,一位女辯護人連律師,控辯審三方,除我之外是清一色的女性。

如果在美國,這可是對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性別結構。因為本案的被害人是女性,庭審參與人的性別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對案件的感情傾向,這對被告人不公平。但是,在中國的刑事辯護中,這並不能作為迴避的事由。

被告人到庭之前,我特意來到公訴人的面前,就案件情況做了一個簡單的溝通。

在中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下,律師不一定非要通過勾兌的方式,來獲得案件的最好結果。法庭上辯護律師與公訴人之間不依不饒、針鋒相對,未必是最佳的辯護方案。理解和尊重他人,是贏得他人理解和尊重的前提。

庭前的短暫溝通,使得美女公訴人打消了對我的戒備心理。我告訴她,在庭審過程中我會對證據存在的問題發表一些看法。公訴人很友善地表示能夠理解。

在後來的庭審中,我和公訴人的交手一直都是在友好的氣氛下進行。我發言的時候,她認真傾聽,不時做一些記錄,然後語氣溫和地作出回應。她發言的時候,我面帶微笑,不時點頭給予鼓勵。

庭審結束後,旁聽的同事們笑話我說:「你跟公訴人在法庭上眉來眼去的,我們坐在下面可看得一清二楚啊!」

王曉軍的表現果然不出我所料。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法官詢問他對指控的意見,他說:「我收到《起訴書》之後當場就撕了,現在我手裡沒有《起訴書》,我要求你們再給我提供一份。」

法官和公訴人面面相覷,可能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我只有苦笑,把自己手中的《起訴書》遞給他。

又不是小孩子,再大的冤屈,撕掉《起訴書》就能否定指控嗎?既然敢撕掉《起訴書》,那就強硬到底,別要求法庭給你重新提供一份啊。

王曉軍拿過《起訴書》,似乎是在大學課堂里講課一般,開始了他漫長的無罪辯解。總而言之,《起訴書》顛倒黑白,他才是被害人,小英是殺人未遂後畏罪自殺。

王曉軍說:「我今天成為被告,是我的悲哀,也是某些人的悲哀。」還好,他沒有說是法律的悲哀。

法官充滿耐心地聽王曉軍陳述完,然後開始法庭調查。在公訴人詢問的過程中,王曉軍幾次打斷她的提問,堅持要按照他的意願把問題講述清楚。

有很多次,王曉軍伸出手指,對著打斷其發言的公訴人和法官指指點點,說:「你們到底讓不讓我把話說完?」

看得出來,今天的法官和公訴人都有著很好的涵養。也許是王曉軍的法律工作者身份,使得法官和公訴人手下留情。如果是一般的被告人,也許他們早就粗暴地喝令他閉嘴了。

在會見王曉軍的時候,我已經一再提醒他,在法庭上的發言要注意自己的法律人身份,注意法官能不能接受,但是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現,令人萬分失望,甚至覺得無恥。

公訴人問王曉軍:「你和小英是什麼關係?」他的回答是:「沒有什麼關係。」公訴人問:「你們在一起多次發生性關係,小英為你懷孕和流產兩次,你們難道不是同居關係或男女朋友關係?」

王曉軍的回答令人震驚:「我是被她強迫發生性關係的!」

人,不能無恥到這個地步。我第一次聽到有男人說,自己是「被迫」和某個女人發生關係的。這種辯解,令人無語。

在自行辯護的階段,王曉軍甚至說:「她該死,她死有餘辜,她不死,我沒有好日子過。只有她死,我才能過上好日子。我之所以沒掙到錢,都是被她害的。她死了,我的生活才能重新開始。」

這是人說的話嗎?這是一個法律人說的話嗎?這不是在向法庭表明他的殺人動機嗎?這樣的話,不但惡毒,而且愚蠢。

我幾次想順手抄起桌上的東西砸向他,還是強忍住了。公訴人和法官面無表情,我卻如坐針氈,芒刺在背。為這樣的人辯護,我有苦難言,羞愧萬分。我絞盡腦汁地尋找這個案子的證據缺陷,是不是在為虎作倀?

我只有氣沉丹田,努力屏蔽來自王曉軍的一切聲音。視他為透明,我才可以在法庭上堅持下去。

我的辯護詞經過反覆推敲,既要指出證據存在的不足之處,又要避免「無罪」和「小英系自殺」的文字表述,分寸的拿捏花了我不少心血。

我說:就本案證據與《起訴書》的指控存在的衝突,與公訴人商榷,供法庭參考。然後從四個方面發表我的意見:

(1) 當事人雙方身上都沒有對方的血跡,小英的血跡集中在床頭部位,說明雙方沒有發生肢體接觸,還說明小英沒有明顯的掙扎和反抗。這一點與《起訴書》「故意傷害致死」的指控是衝突的。

(2) 小英死亡時趴在床上,而其受傷部位大多在身體正面,這一點與他殺矛盾。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他人從正面實施侵害,小英應當仰面倒下。如果是面對侵害者倒下,侵害者身上必然沾上小英血跡。同時,小英雙手在胸前疊交,說明其死亡時沒有進行掙扎和反抗,身體下找到的摺疊刀可以說明,小英很可能雙手握著摺疊刀在自己胸前。(我迴避了「自殺」二字)

(3) 房間隔音效果不好,但是隔壁房間的室友只聽到吵架聲,沒有聽到呼救和搏鬥的聲音,這一點,與指控也是矛盾的。

(4) 可能存在重要物證丟失的情形。因為作案工具的長度、提取位置和刀柄材質的描述存在重大差異,而且沒能提取到任何指紋。我們要求出示原物。

為了說明我的辯護觀點,我拿起面前的礦泉水瓶做示範,用摺疊刀刺向水瓶,水瓶順勢倒下。然後我又讓水瓶迎著摺疊刀的方向倒下,水瓶裡面的水流在我的手上。雖然還不是很形象,但是也可以印證我的觀點。

公訴人的回應不是很有力。她提出:辯護人的觀點大多是推斷,而沒有證據支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作案工具的誤差不大,可以忽略不計。

我只有微笑。「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是基本原則。公訴人出現的這一處硬傷,即使我不指出來,在座的法官也心知肚明。刀具的長度經過了精確測量,怎麼可能存在十多公分的誤差呢?

我知道,這四處疑點是可以解釋的。無非是基於兩個原因:

第一,是巧合。世界上就是存在很多無法解釋的巧合。現場的血跡可能就是一種巧合。室友沒有聽到呼救和打鬥聲,也許是他們恰好沒有聽到,也許是聲音太小而沒有聽到。

第二,是偵查人員的工作失誤。偵查的時候應當在現場和王曉軍身上提取更多的血跡進行化驗,而且還要考慮血跡被覆蓋的問題。刀具長度問題,很可能是偵查人員現場勘驗的筆誤。

但是,無論是巧合,還是工作失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這一點是不能動搖的。在「程序正義至上」的國家,本案的結果必然是無罪。但是在中國的刑事審判中,更注重的是所謂的「實體正義」。

我在辯護詞的最後說:「辯護人對本案的辯護意見,並不代表辯護人對被告人人品的認可。謝謝!」

我的這句結束語,事後引起了很大爭議。庭審結束後,旁聽的兩位同事認為,我這句話太感性,太不成熟,不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說出來的。他們認為我這句話違背了律師的職責。

但是,也有一些律師認為,王曉軍在法庭上展示出的人格極其卑劣,辯護人對王曉軍的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不是一回事,我的發言沒有任何問題。

我的想法是:我已經忍無可忍了,如果不說出這句話,我會很難受。

作為辯護人,我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將證據上的疑點展示給法庭。我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律師需要理性和冷靜,但「理性」不是滅絕人性、「冷靜」不是冷酷無情。當自己的當事人在法庭上說出那樣無恥的話(被迫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死有餘辜),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我必須表明我的立場,和他劃清界限,對他的言論表示唾棄。如果我的做法違背了律師職業道德,那麼,這個職業道德是有問題的。

如果王曉軍不是一名法律人,我還不至於那麼憤怒。他在法庭上的言論,不僅僅羞辱了自己,也羞辱了全體法律人。我必須要有所表示。

原以為根據案件情況,根據王曉軍拒不認罪、拒不賠償的態度和法庭上的種種表現,公訴人會建議法庭從重量刑。沒想到,公訴人的建議是:有期徒刑十到十五年。

我們原本以為是死緩,起碼也是無期徒刑呢。公訴人給出的建議居然是起點刑!在中國當前的司法體制下,這已經是我們能夠得到的最好結果了。

所以,當法官徵求我對公訴人量刑建議的意見時,我發自內心地說:「我代表自己,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表示感謝。」

我這句話同樣引起了爭議。我的同事說:「你應當要求對王曉軍作出無罪判決。」也有同事說:「你應當要求法官在十年以下量刑。」

我不明白,律師在法庭上說真話,有那麼難嗎?

我明知道無罪判決不可能實現,而且我做的並不是無罪辯護(也不是有罪辯護),我一直在儘量迴避「無罪」二字,當然不會在量刑階段提出無罪判決的要求。至於「十年以下量刑」,更沒有法律依據。王曉軍沒有任何減輕處罰的情節,我要求法庭在十年以下量刑,反而會讓人質疑我的專業水準。

庭審結束,我和公訴人互相微笑示意。然後收拾桌上的材料,離開法庭,再也沒有看王曉軍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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