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層提出「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的背景下,證監會果斷地向「離婚式減持」開刀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向「離婚式減持」開刀作為規範股東減持的一部分,對於提振投資者信心確實是有積極作用的。投資者之所以對股市失去信心,雖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股東減持確實是影響投資者信心的重要因素,在股東大規模減持的情況下,股市成了大股東及董監高等重要股東的提款機,股市因此大量失血,投資者的信心也因此發生動搖,這也是導致股市長期低迷的重要原因所在。
所以,「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確實有必要規範股東減持。而證監會果斷地向「離婚式減持」開刀,可以視為是管理層規範股東減持行為的第一步。從相關內容來看,管理層用「認股不認人」的做法來規範「離婚式減持」,顯然是開對了藥方。不論董事長與夫人之間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但董事長所持股份的受限性質不會因此而發生改變,即便是將股份分割給了董事長夫人,相關股份同樣也要遵循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的有關規定。這一舉措直接切斷了「離婚式減持」的做法,讓「離婚式減持」沒有了生存的土壤。因此,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不過,從規範股東減持的角度來看,規範「離婚式減持」只是規範股東減持的一個組成部分,要規範股東減持,僅僅只是規範「離婚式減持」是遠遠不夠的。要規範股東減持,還需要有更多的措施出台。
首先,對於規範「離婚式減持」所採取的「認股不認人」的做法在值得肯定的同時,有必要將這一做法推廣到高管的「離職套現」。與董事長的「離婚式減持」相類似,某些高管為了達到提前套現的目的,選擇了離職的方式。因此,對於高管的「離職套現」行為,也可以參照規範「離婚式減持」的辦法,認股不認人。即高管可以離職,但高管原持有的股份受限的性質不變,並不能提前減持,而仍然需要遵循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所持股份的減持規定。如此一來,董監高也就不會選擇「離職套現」了,此舉不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有利於維護公司團隊的穩定,有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
其次,要嚴禁股東及董監高「變臉減持」。在公司業績虧損,或公司業績大幅變臉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避免公司業績虧損,而公司股東卻套現走人的事情發生,不僅將股票的投資風險轉嫁給投資者,而且還將一個空殼,甚至將一個爛攤子拋給市場。
其三,當大股東持股降至20%或15%時,嚴禁大股東將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或二級市場競價交易來減持,而只能通過網下協議,將持股一次性轉讓給有意接手公司經營與發展的法人,避免上市公司變成無主公司,同時也可以減少大股東退出帶給市場的衝擊。
此外,完善公司股權結構,限制大股東持股,避免股市淪為大股東的提款機。除國有控股公司外,其他所有公司,在首發上市之時,其控股股東(包括一致行動人)的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公眾股東持股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50%。如此一來,控股股東也就不便隨意減持了。這對於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減持是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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