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我们的餐桌会有哪些变化

2020-03-01   法律读库

作者:逄政、刘子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为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对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制,加重对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对“野味”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多部法律及目录罗列了野味黑名单,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和规制。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规定:刑法中规定的“珍贵、濒危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除此之外,其他都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下是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框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从表格罗列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决定》出台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的规制局限于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利用、生产、经营使用及为食用购买的行为。

而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如果食用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猎捕而来,又或者是购买的,则可以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如果食用的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和312条的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数量达到50只以上,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但也仅限于收购行为,仅限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而来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生物,对于单纯将野生动物作为食材食用,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区。

而《决定》的出台恰好弥补了食用野生动物这一缺陷,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人畜病毒传播,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今年2月10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与《决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相呼应,严厉打击“野味产业”交易,斩断以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方式进行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餐桌上的“可以有”与“不可以有”

《决定》明确,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仍可以继续食用,但是应当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鸽、兔等野生动物也可以食用,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种畜禽事先报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种畜禽必须附有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证明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未禁止食用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仍可以食用。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除地龟、云南闭壳龟、鲵大、黄唇鱼、松江鲈鱼、大头鲤、中华鲟、白鲟、文昌鱼、冠螺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外,黄鱼、带鱼等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均“不可以有”,主要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黑熊、棕熊、藏羚、海南兔、文昌鱼、花田鸡等属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白海豚、蒙古野驴、野牦牛、河狸、绿孔雀、新疆大头鱼、中华鲟等属于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均不可食用(具体参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的附录I、II)。“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也“不可以有”,“三有”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如竹鼠等(详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此前有人热衷于上山、进村捉野兔、捕野蛇、射老鹰并将其烹制成佳肴端上餐桌,《决定》出台后,这些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全面禁止。

餐桌还有哪些期待

《决定》规定全面禁食“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同时又规定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畜家禽,其养殖、利用、食用适用《畜牧法》的规定,那么除了鸽、兔之外,人工养殖的牛蛙、蛇、甲鱼、竹鼠等还能否登上餐桌?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数量生产、出售及利用。第二款中规定纳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年8月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列举了54种包含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2014年修订了《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637号公告公布了象雄半细毛羊等6个畜禽新品种和西域黒峰等11个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17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人工繁育名录”),将虎纹蛙(二级)、梅花鹿(一级)、马鹿(二级)等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该名录。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产业规模较大的有龟鳖类、蛙类、大鲵、鳄鱼、蛇类等等,江西万安县曾被评为“中国果子狸之乡”,仅2019年广东省龟鳖养殖存量就达8775万只,养殖场9.1万个。有观点认为,《决定》将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畜家禽,其养殖、利用、食用适用《畜牧法》的规定,符合坚持全面禁食、个别例外的管控思路。

但是,如何界定“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却并非易事。有专家指出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满足4项条件:(1)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规范化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2)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3)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要求;(4)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韶关武江区认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还应当具备适宜人工繁育的场所、设施、资金、人员、技术等条件。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解释称: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内。目前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重点野生动物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一样,随着《决定》的出台,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在推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修订和起草,因此,对于未来甲鱼、蛇、大鲵等人工饲养动物能否继续在餐桌上供大家品尝仍有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