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探案之死与生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

2022-05-13   法律读库

原标题:法医探案之死与生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

法医探案之死与生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

无论是在活体还是尸体上,“损伤与疾病”是所有法医工作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法医工作中最困难、最让人头疼的问题。

我曾经解剖过这样一具尸体,死者是一名老年男性。说起来起因是一件非常微不足道的小事。死者有一块田,承包给别人种东西。最初几年,这块田一直种的是粮食。一年,承包田的人想改种葡萄。这件事被这个老人知道了,老人说什么也不同意。承包的人就奇怪了,既然你已经把田承包给我种了,你还管这么多干啥,依旧固执己见,要种葡萄,还把种葡萄要用的竹竿一捆一捆搬到了田里。老人看到了,便不让搬,还把竹竿全都扔到了河里。承包的人气不打一处来,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吵逐渐激烈起来,最后老人拿了家里的拖把来,想把那人赶走。承包的人当然不愿善罢甘休,从地上捡了根竹竿也摆开了架势。

两人开始在田里扭打。老人毕竟年迈,劲头跟体力都落了下风,边打边退。其实承包田的那个人也并没有真打,就想拿着竹竿吓唬吓唬老人,只在老人的身上轻轻拍了几下。可是意外发生了。老人在退后的过程中,脚下没有站稳,一个趔趄便向后倒了下去。更加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老人的后颈部正好磕在了田垄上,老人一下子就昏死了过去。这一昏,老人就再也没有醒过来,虽然在医院抢救了个把礼拜,但最终还是死了。

如果这一摔摔的是一个年轻人,可能没啥问题,关键就在老人的颈椎原本就不好,有严重的退行性改变,颈椎的生理弯曲也没有了。这一摔,直接把颈椎给摔错位了,导致脊髓被截断,这是致命的损伤。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件事该怎么处理。其实对于法医来说,这件事还算简单,因为在最终的死因上并不需要对死者原本的疾病多加讨论。无论原本的疾病如何,死因总是颈椎移位、脊髓截断没有错。难的是对这个承包田的人应该如何处理。他没想到老人的颈椎本就不好,这一摔直接把命给摔没了。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不再是一个法医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

撇开法律上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法医学上面来,有时候,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关系的确会让人头疼。其中最常见的,当数冠心病。

我曾经见到过一个女性死者,在生前也是与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且双方都有动手的行为。在打架过程中,这名女子被人用砖头砸到了脑袋,三个小时后女子死亡。对尸体的解剖发现,死者左额部有一处挫裂创,额骨骨折,打开颅骨后发现硬膜外有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同时,死者心脏的心外膜下有大量脂肪组织,左冠状动脉Ⅲ级粥样硬化,管腔显著狭窄,右冠状动脉Ⅱ级粥样硬化,管腔狭窄。这就是损伤与疾病在一具尸体上共同存在的典型案例。

如果把这两者分开来看,颅脑损伤可以单独引起死亡的发生,冠心病也完全可以单独引起死亡的发生,并且也存在明显的可能导致冠心病猝死的诱因。最终法医到底应该如何确定死亡原因呢?这太重要了,如果法医给出的意见是颅脑损伤致死,这就是一起命案,对方的最高刑罚可能是死刑;如果法医的意见是冠心病致死,这就是一次意外,对方可能都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且,这两者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大相径庭。有时候实在分不清,可能会采用折中的办法,即两者构成了联合死因,对死亡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样的做法又会带来一个问题,到底是颅脑损伤起到的作用更大还是冠心病起到的作用更大,这又是极难判断的一件事。

这对法医来说是很大的考验,如果这样一个案子放在我的面前,我可能没有信心做得很完美。但这又是法医检验尸体的任务之一:“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中,常会遇到受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在鉴定时必须明确判断其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若系二者联合构成死因,鉴定时需鉴别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如二者有因果关系,则要确定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是因,损伤为果。”在这样的描述里,不难看出损伤与疾病错综复杂的关系。碰到这样的案子时,法医也会格外谨慎,因为自己的判断往往会左右案件的方向,也会对司法过程产生莫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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