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写了一篇关于“猝死”不是意外,结果保险公司打官司赢了的案例。
评论区的内容看,极少有人仔细看了案例的内容,以及我们对“猝死”还有“意外死亡”两个定义的对比。
可以看到,很多评论者还沉浸于“我认为该怎样”,那么这个规则就该怎样的认知中。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本文的案例又是一起意外险,不过这次的纠纷是“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
案例始末
2017年3月29日,周某因生意周转,因此以工厂宿舍为抵押,向四川省遂宁市某银行贷款12万,贷款时周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发售的《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费240元,保额12万,保险期1年。第一受益人为银行。该险种系银行代销,借款人投保后,银行会给投保人一份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条款简介复印件(正反2页),其原件由银行持有。其保险条款简介中载明了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保险金受益人等。
2017年11月1日,周某在新疆乌鲁木齐死亡,乌鲁木齐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载明其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去世后,周某妻子钱某变卖了资产后,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同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周某的家属获得了涉案保险合同的12万保险金受益权。
由于周某和钱某系二婚,因此周某和前妻所生的儿子袁某也有受益权,但袁某书面表示其放弃保险金继承。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报案后,调查之后认为:周某系饮酒导致酒精中毒,不符合“意外”定义的“外来的、非本意的”情形。因此拒绝赔付12万保险金。
双方庭辩质证后,一审法院认为:
1、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
2、涉案的意外险保单由保险公司委托银行销售,保险单系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单原件由银行投保,投保人周某对保险单内容知情完全处于劣势。
3、银行给投保人周某的保险条款非格式条款,且没有对“意外伤害”有明确的定义。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之规定,在对“酒精中毒死亡”是否是“意外伤害”理解分歧的时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酒精中毒死亡”系“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2万。。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某家属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遂宁市中院,2018年9月14二审立案。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二审期间,保险公司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死亡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死者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481.2mg/100ml,系酒精中毒死亡。保险公司、死者家属对于该证据认可。
2、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3、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二审的焦点是“一、周某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二、本案是否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法律条款”。
4、对于周某酒精中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6.3款对“意外”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酒精系身体外部元素,人体并不会产生酒精,因此符合“外来的”之定义;
酒精中毒非周末本意,饮酒属于一种常见饮食习惯;且喝多少就会酒精中毒,饮酒人并不知晓,同时也没有统一标准,因个人体质不同而不同。因此周某和朋友聚会饮酒后酒精中毒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之定义;
周某身故鉴定报告载明其酒精中毒是直接死亡原因,非疾病身故,符合“非疾病的”之定义;
“猝死”属于疾病身故,是身体内部潜在疾病导致的突然身故,因此酒精中毒不属于猝死!
综上,周某的死亡属于意外身故。
5、保险公司认为应该追究为何会酒精中毒,因此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法院认为,本案的产生的争议并非酒精中毒本身,而是酒精中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酒精中毒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产生分歧,一审法院依照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并无不当。
6、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亦没有载明“酒精中毒”为免责情形。
2018年11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
2019年6月17日,四川省高院也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复查本案的请求。
海哥说险
1、不得不说,本案是一个看起来简单,但是法院选取的角度非常精准,招招致命。将“意外伤害”的必备四要素分拆解读。
2、海哥个人认为,酒精中毒确实属于意外。但是,酒精诱发了急性疾病死亡的,就需要斟酌了。这儿啰嗦一句,喝了酒24小时内不要吃“头孢”这种药,或者吃了“头孢”24小时内不要饮酒。否者这种意外死亡符合部分公司免责条款约定的“不遵医嘱”情形。也顺带普及了下部分药物禁忌真的要命!
3、酒精中毒身亡,海哥某朋友父亲就这样走的。后来餐厅,一起喝酒的人都赔了钱。自那以后,海哥喝酒重来不劝人多喝,自己喝酒也是适量而至,算是脱离了“不喝醉就是不给我面子”的奇怪圈圈。
4、事实上,海哥比较惧怕同东北和西北地区的朋友喝酒,真的是惧怕,因为动辄一杯一杯喝,自身确实受不了。现在喝酒更多的是和朋友小酌,谈天说地,喝酒反而成了次要的。即使吃烧烤,啤酒也是喝到微醺即可,而不是喝到勾肩搭背扶墙为止。中国的酒已经脱离了单独的饮食圈,而是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酒文化”,通过酒文化延伸了太多太多的东西。
最后
喝酒需谨慎,适量即可;酒桌上劝人喝酒更加要谨慎!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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