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去世后,名下有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子,我和老婆可以继承吗?

2020-07-15     毛驴讲三农

原标题:岳父去世后,名下有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子,我和老婆可以继承吗?

案例介绍:

某村村民刘某有一处宅基地,夫妻二人只有一个女儿,其女儿在1998年从家乡考入名牌大学,随之户口也迁入城市,2002年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名公务员,结婚后居住在城市,2005年,其父母因意外事故去世。

2005年初,该村村委会通知刘某女儿,因其父母去世,农村老宅无人居住,村里准备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分配给村里有需要的村民,用某女儿得知后非常的气愤,于是返回农村对原先旧房进行加固维修,在维修过程中遭到村委会的阻止,无奈的情况下,刘某女儿将村委会诉至法院,不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被告村集体辩称:“某女儿户口已经从本村迁出,已经是城镇居民,无权继承你父母遗留在农村的宅基地以及房屋,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依法享有房屋继承权。

案情分析:

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子女为城镇居民,能否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青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具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依法享有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本案中,刘某女儿是刘某夫妻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父母死亡遗留的农村房屋等财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对于刘某女儿考上大学后,虽然户口转为城镇居民,但刘某女儿在继承房屋同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刘某女儿可以继续使用该处宅基地,

但是刘某女儿继承的房屋自然灭失后,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会可依法收回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再重新分配给本村有需要的村民,其实,个人建议刘某女儿将该处宅基地转让给本村有需要的村民,这样既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又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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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xfQzV3MBfGB4SiUw1r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