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住宅,是否可以抵押,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2020-07-07     毛驴讲三农

原标题: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住宅,是否可以抵押,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某村村民张某靠养猪赚了一些钱,于是花了20多万元在农村宅基地上翻建了一栋住宅,最近由于养殖行情见好想扩大养殖规模,于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按照信用社的贷款程序需要提供担保,张某提出用自己的农村住宅抵押借款,有信用社个人员说:“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现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土地不可能分离,抵押无效,”我感觉很困惑,不明白为什么刚刚建设的住宅却不能用作抵押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项目的别墅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允许自由转让,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标的,但是照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却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既如果住宅购买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住宅和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属于不同的人,因此,如果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保持房地所有人的统一,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抵押的住宅卖给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要求的成员。

法条链接:

我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 禁止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也规定:“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之所以做出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住所,如果用作抵押,一旦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就会导致农民居无住所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还有可能造成违反法律一户一宅的规定,造成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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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sw-AKXMBnkjnB-0zZXD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