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文件: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为担当者担当!

2019-07-29   陇南康县发布

距全县脱贫还有157

距与全国同步小康还有520

经市委常委会审议、省纪委法规室审核,近日市纪委向全市正式印发了《关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要鼓励支持依纪依法检举举报,对于诬告陷害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表明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和鲜明导向。

《办法(试行)》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认定和查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必须经市纪委批准,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及时向受到诬告陷害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办法(试行)》规定,有以下7种行为将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行为

  1. 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2. 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或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 因个人过节发泄私愤,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或故意控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

  4. 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

  6. 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干部、办案人员等,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

  7. 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办法(试行)》规定,对9种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理

  1.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2. 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3. 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4.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5. 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6. 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

  7. 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8. 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9.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办法(试行)》明确,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 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3.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党性观念、强化信息沟通,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审计、巡察机构等单位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发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线索,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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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齐康庆 审核:冯丽蓉

责编:任志伟 编辑:杨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