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上午,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独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计、贵州独山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县财政局、住建局等10余家单位部分党员干部职工80余人参加旁听。经庭审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80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侵吞国家财产 4.5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案发后,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庭审中,被告人岑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痛心忏悔,泪洒法庭。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近年来,县法院立足实际,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坚决依法打击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我县风清气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真正做到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廉洁自律,不忘初心。
(图为 庭审现场)
(图为 旁听人员)
(图为 当庭宣判现场)
来源:独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