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祸大烦恼,保险理赔“坑”太多

2020-06-01   TV法律微服务

原标题:小车祸大烦恼,保险理赔“坑”太多

古人说“人无伤虎意,虎有害人心”,用在道路交通环节,有时候就变成“人无伤车意,车有害人心”,这样的事情还真不少见。最近几天本栏目先后接到两位老人的咨询,他们一个被车撞的脚踝骨折,一个被车撞的手腕骨折,在与两位老人聊起理赔的事情时,他们的心情简直就是,恨不得自己直接被撞残算了。因为这样的小伤理起赔来真的是惹一肚子气,还大费周折。

原来,事故发生后,两名肇事司机的表现一模一样,都是把老人送到医院后,就把事情推给了保险公司,既不上门道歉,也不打电话问候,让老人非常生气。

比如一名老人按照医生嘱咐,聘请了一名保姆进行护理。护理费是每天150元,护理期是4个月。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一天100元支付护理费,而且只支付3个月。老人拿出证据和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我们就是这样的规定,您如果不满意可以找肇事司机继续索赔,如果要不来,可以诉讼,法院判多少,我们给多少。最可气的是,保险公司还拿出相关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老人拿出相关规定继续理论的时候,保险公司解释说:护理标准分成四种,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每种标准护理费是不一样的。现在您就是一般的骨折,不会致残,所以我们只能参照三级护理标准支付护理费,也就是一天100元。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我们参照一般的恢复周期,也就支付3个月的护理费。至于您提出的一天150元,四个月的护理期,明显过高,我们不能同意。

保险公司说得是有理有节,可就是那么冷冰冰的。实际上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应该有查清事实的责任,对伤者的伤情、病历、医嘱、聘请保姆的发票等事项进行审查后,按照实际的情况支付保险费。

如果按照老人实际支出的护理费来计算,一天150元,40天的护理费就是6000元。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标准来计算,一天100元,30天的护理费是3000元,中间的给付差是3000元。老人如果不服就意味着为了这3000元,要去法院立案、开庭、鉴定、再开庭、等待判决,一套法律程序走下来基本已经是3个月后的事情了,再加上鉴定费2000多元,受伤的老人也要在心里掂量掂量。而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反正雇来的员工是专门打官司的,保险公司一点也不担心成本问题,也没有心理负担。伤者一旦放弃了起诉,这3000元就省了下来,成了保险公司的利润。虽然说,保险公司也要生存,在商言商,可这样的做法却让那些伤者寒心。

我们再来聊聊两位老人都想要精神抚慰金的事情,这笔费用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精神损失费。两位老人称,骨折后,给自己带来了身体上的疼痛,另外不能下地、出门、做家务、带孩子,还拖累了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所以想要精神损失费。残酷的现实是,两位老人仅仅是骨折,不会被鉴定为残疾,保险公司是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而且,我国的精神抚慰金制度从诞生那一天起就非常羸弱。 一般来说,在侵权责任中,构成十级伤残才给5000元,死亡才能给到5万元,只有极特殊情况,才能拿到10万元。 按照这样的比例计算,如果不致残,是很难拿到精神抚慰金的,退一步来说,就算是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几千元的抚慰金,也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我国的侵权责任,原则上是填平原则,就是经济损失多少,赔付多少。

两位老人的遭遇,让小编也很无奈。万幸的是,伤者可以恢复,日后对生活影响不大,纠结的是,司机和保险公司态度的冷漠。面对这样的事情,伤者要有心理准备,积极进行协商,争取调解解决问题。对于肇事司机,要从道德方面进行约束,对于保险公司,只能说希望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关心,毕竟这样的操作,时间久了,毁的是自己的口碑,砸的也是自己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