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应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